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梳理归纳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七条 学院主要招生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考学生。

第八条 修读文化课程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就业情况、学生质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情况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发展规划、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市)的副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以调整各省统一考试网上考生人数不平衡的情况。 预留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

第十二条 招生过程中,学院将按程序将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指标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三条 学院调取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确定。 实行平行自愿备案的省(区、市)原则上应将备案比例控制在计划招生人数的105%以内。 对实行招生考试改革、按专业或按专业组招生的高校,招生将严格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相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考生专业录取的原则是:根据考生成绩优先、符合考生专业意愿、不存在专业差异。 如果提交分数相同,则按照语文和数学科目总分排名,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单项成绩,首选科目单项成绩,单项最高分在重新选择的科目中,以及在重新选择的科目中下一个最高分数。 录取情况从高到低排序。 当考生所申请的专业不合格时,如果考生服从调整,则根据考生的表现将其录取至不满足的专业,否则将取消该专业。

设有选修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按照省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期间,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招生部门将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公开征集志愿者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为:认可各省专业统(联)考成绩,并按照考生成绩进行排序(排序分数换算标准:排名分数=省统(联)考成绩)专业成绩*60%+高考成绩(含政策加分)*40%),采取“分数优先”的择优录取方式。 省级考试招生部门有统一备案排序规则和规定的招生规则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执行省招生部门制定的优惠录取或减分政策。 对符合考生所在地优秀录取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明确的专业外,学院不限制考生参加外语考试。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安排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教学。 他们还可以选择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

第十九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明确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新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一律平等。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学院还通过学院官网和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五章 注册与入学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的其他人应在报到期限内到达学校,向学院招生部门书面申请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 休学后仍无法入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未请假或逾期未办理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三条 新生按照国家规定,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并自愿缴纳中介费。 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中介费按照湖北省政府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注册为学生。 初审期间,如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立即入学的情况,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办理入学手续,新生须本人亲自申请,学院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保留其入学资格; 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试。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程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取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拟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门类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试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为复试不及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审核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且经学院指定二甲以上医院确诊需要居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以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助学贷款、社会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多元化奖励资助制度,奖励优秀学生。无论是性格还是学术。 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按照武汉理工大学邮电信息工程学院奖助学金相关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由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毕业后按国家规定考取武汉理工大学邮电信息工程学院。 普通高等教育文凭; 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由武汉理工大学邮电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签署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按照学校官网公布的结果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武汉理工大学邮电信息工程学院招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新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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