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居住环境,切实解决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的住房困难和配偶子女搬迁问题,根据《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及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人才公寓须具备合法的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有经规划部门、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地址,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的住宅、公寓或办公楼(不包括小产权);

(二)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用作人才公寓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非住宅住房转为租赁住房的规定办理规划和用地变更手续;

(三)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有与普通住宅一致的室内设计,有独立的厨房、卫生间,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连通,具备日常生活条件。

2. 申请程序

(一)声明。 符合人才公寓条件的,应在“天津文津”网站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天津市人才公寓申请表》(见附件),并与产权单位报所属区、委局人事部门。 提交申请表。 各区、委、办、局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

(二)初步审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

(三)现场调查。 对初审合格的,市人才办牵头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委等部门相关人员对人才进行现场检查已申请认证的公寓。 符合条件的,出具会签意见。

(四)公告。 会签完成后,将在“天天文锦”网站公示3天。 对公告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五)批准。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认定为天津市人才公寓。

3、相关材料

(一)《天津市人才公寓申请及证明表》(一式五份);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

(三)区域内地名的相关批文(标准地名证书);

(四)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实际入住情况报告(包括建筑物外观、室内布局等相关情况,反映房屋卫生间、厨房等水、电、煤气供应情况);

(六)人才公寓房型方案及住房总体布局方案;

(七)政府租赁的人才公寓必须出具租赁合同和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其中,须提供(2)至(7)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请各区、系统、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市人才引进综合服务中心(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303室)提交相关认证申请材料。

联系人:宋文军

 

标签:人才公寓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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