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试行)-公考体检通用标准

  

青海公务员考试复检标准公务员考试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痛风性肾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肾脏病等器质性肾脏病,不合格。先天性肾脏病不需放疗者或经放疗医治者,合格。

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智改变,合格:

(一)肾脏听诊有响声;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大于50次或小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糖在下述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大于;舒张压大于。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患,不合格。单纯性贫血性胃炎,血红蛋白女性低于90g/L、女性低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述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腹膜炎,临床医治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医治后2年无恶变,经大专诊所检测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食道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食道扩张、支食道脑炎,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脏炎、溃疡性结肠癌、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癌症,不合格。胃次全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类急慢性胃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脑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病、慢性肠管肾病、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患,不合格。乳腺功能减退医治后1年无病症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脑炎病程、精神病程、癔病程、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常常呕吐头痛、失眠、记忆力显著升高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丘疹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痛风性关节炎等各类弥漫性结缔组织疾患,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头骨缺损、颅内异物残存、颅脑畸形、脑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胰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肛肠系囊肿,不合格。

第十八条脑炎、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白斑,爱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眼睛矫治视力均高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截肢另一眼矫治视力高于4.9(小数视力0.8),有显著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触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列入复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病症,不合格。

公务员考试录用复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该符合《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份人民警员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高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别、信息通讯、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治视力高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弱,不合格。色盲,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别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容貌且无法医治的皮肤病(如肾病、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则外形存在显著病症特点(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治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高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触觉迟缓,不合格。

第八条乙疾病原携带者,警察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民航中警员职位,净高170-185分米,且符合《中国民用民航人员医学标准和复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复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毒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毒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毒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测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海员健康检测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海员健康检测要求的通知》(海海员[2010]306号)。

第二部份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盲,口岸现场乘客检测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彩印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动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弱(单色辨识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别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别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右侧耳语听力均高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味觉迟缓,乳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动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动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乘客检测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航空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民航人员医学标准和复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复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海员健康检测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海员健康检测要求的通知》(海海员[2010]306号)。

《公务员录用复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1、体检诊所与医务人员在复检前应明晰须要根据《公务员录用复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降低外界干扰。人民特警复检要做到封闭式复检。

3、考生复检前,必须详尽填写报名职位。

4、《公务员录用复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复检项目均不进行体检。

5、佩带隐型墨镜的考生在外科检测前应先摘掉隐型墨镜,再进行视力检测。义眼者应向外科大夫讲明。

6、色觉检测:必须由本科护士或医师检测。用俞自萍等人编撰的《色盲检测图》,或海军后勤部卫生部编撰的《色觉检测图》,检测时考生眼睛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墨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辨识能力检测方式:

⑴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类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辨识,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⑵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类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式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觉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测: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认者为正常,能分辨1-2种为迟缓,三种均不能分辨者为失去

10、嗅觉迟缓者不合格的职位,味觉失去者也不合格。

11、只有警察职位才可进行肝炎表面抗体检测。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放疗处理仍留有显著纹身疤痕。

13、肢体(包括脊椎)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类缘由导致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因而造成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复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叙述方式:凡用“低于…”词叙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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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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