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界定为承当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个类别。
(一)承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当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根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新政规定。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当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法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当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当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份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举办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利润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分类时,对完全或基本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事业单位,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兼有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