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乙方
甲方
乙方:
甲方:
按照寿光市人事局《关于〈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施行意见》[临政人字(1998)80号],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的人事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协议。
一.代理时限:自年月起至年月止。
二.乙方在代理年限内,负责甲方下述第项人事业务。
1.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代办出国政审,开具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2.协助急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代办本科中结业生、转业士官、引进人才
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受流动手续及聘用协议鉴证。
3.办理大职高结业生转正定级。
4.认定身分和教龄。
5.调整档案薪资。
6.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和晋升。
7.办理退职、养老保险。
8.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9.负责人事统计。
10.提供人事新政咨询。
11.协助解雇人员的就业推荐。
12.协助代办人事争议仲栽。
三.甲方在代理年限内,承当下述第项事项。
1.委托代理人员必须是所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签有劳动(聘用)协议,不
得弄虚造假。
2.服从乙方的各项人事工作布署,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按有关规定落实委托代理人员的薪水及各类福利待遇。
4.负责对委托人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评,并于次年年初向乙方提供书面考评鉴别。
5.一次性向乙方缴清合同期内委托代理人的养老金。养老金的单位缴交部份必须由乙
方承当,不得从委托代理人员薪资中缴纳。
6.一次性向乙方还清合同期内委托代理人员的档案管理费。档案管理费按每人每月元估算。档案管理费全部由甲方承当。甲方不得向委托代理人员缴纳。
7.急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事前报乙方审批。
8.委托代理人员解除或中止劳动(聘用)协议,甲方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
开具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鉴别,同时督促本人到乙方代办人事档案转存或转出手
续。
9.督促委托代理人员中的党、团员按量收取党、团费,出席组织生活。
四.乙方与甲方及甲方聘用人员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承当甲方聘用人员的就业、工资、福利待遇、伤病残亡和其他日常管理及法律责任。甲方及聘用人员不得以乙方名义
对外活动。乙方在代理期间,按上级规定申领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所聘人
员承当。
五.本协议一经签署,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毁约导致有关人事代理业务不
能代办的,应承当毁约责任,后果由毁约方承当。
六.若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协议,须提早十五日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商定,如需降低协议内容可加附款。甲方提早解除协议,档案管理费不予返还。
七.本协议届满,代理关系即行中止。是否续订,应在协议届满前三三日书面通知对方。如需继续委托,可申领协议续订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凡需政府有规定的,均按政府规定执行;凡属政府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条款。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附表或附件:
乙方(私章)
甲方(私章)
代表人签字:法定代理人签字:签署协议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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