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紧急避险的认定(《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刑法》中紧急避险的认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刑法》中紧急避险的认定

2、《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

3、《刑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刑法》中紧急避险的认定 ♂ 《刑法》中紧急避险的认定

本篇内容事业单位(www.)提供经济知识-《《刑法》中紧急避险的认定》。

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出现对《刑法》相关知识的考察,考察方式为灵活,概念辨析案例考察皆有,相对而言难度稍大。很多同学在学习过程中经常出现利用自己生活常识来判断概念而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知识点理解不到位,直接影响做题效果。今天我们重点讲一下紧急避险的认定。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紧急避险并不是只能保护自己,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都可以,紧急情况下,两个利益不可兼得,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取舍,舍小取大,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舍鱼而取熊掌也。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紧急避险的具体认定。

要想构成紧急避险,需满足以下五方面的条件。

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也就是说危险必须现实存在,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想出来的,且这里的危险不一定是人为造成的,自然灾害也能使人或财产陷入危险,也可紧急避险。

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也就是事前事后均不可。危险尚未发生,应该努力做的是避免危险发生,只有危险已经发生了,已经无法保护所有的利益,才存在取舍问题。

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当事人为保护大的利益侵害小的利益,基于利益最大化考量,才可能引起紧急避险,基于侵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避险”行为不构成。

避险对象,紧急避险要求的是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也就是一个第三方的利益。这也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区别之一。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伤害的是无辜的第三人。

避险限度,法律要求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就是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舍弃小的利益保护大的利益可以,反之不行。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避险过当不成立紧急避险,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生命利益最大,为了保护生命可以牺牲财产,但倒过来。为了保护财产,不可以牺牲生命健康。

综上所述,紧急避险必须满足以上五个条件才可以,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不行,故在判断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辨析,考试时更要考量,注意题干中的“陷阱”。

《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 ♂ 《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上次我们讲了有关刑法的适用范围,了解了关于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适用中国刑法的问题,今天我们要讲的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当中的犯罪主体,说的是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精神状态之下能够构成犯罪的问题。于此相关的真实案例也有很多,一些年龄很小的孩子杀人的案例也是触目惊心,比如说:12岁男孩家中杀害亲生母亲:在湖南沅江泗湖山镇,12岁的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在家中持刀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残忍杀害;13岁男孩强暴女孩获释后再杀人:2004年,黑龙江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但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13岁少年杀害3姐弟弃尸水井 :2016年7月18日,岑溪市诚谏镇13岁少年沈石昌因被家长责骂出走后,将当地一家三姐弟骗至偏僻小路,逼问他们父母放钱的地方在哪。由于三姐弟的哭闹让他慌乱,最终沈石昌将他们都杀害,并将尸体抛弃在一个废弃水井中。这些血淋林的案例把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也引发了对此类问题的广泛讨论,同时在各类考试中也是高频考点,所以我们更加需要熟练掌握这个知识点,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学习吧!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但是因为单位很少涉及到关于年龄和精神状态的变化,所以我们需要重点学习的往往是关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但是也不要忘记单位也是我们的犯罪主体之一哦。)

一、自然人犯罪

1、刑事责任年龄

a.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 14 周岁

b.相对责任年龄: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责任年龄:16 周岁以上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这类的知识点,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框架图来增强学习的效果: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具体的8种罪名和9种结果的情况,尤其要知道是的故意杀人不是过失杀人,故意伤害需要达到重伤或者死亡,是抢劫不是盗窃和抢夺罪,是贩卖毒品而不是制造和运输毒品。做好这些区分,从而才能够确保考试的时候不丢分。另外这个知识点中对于“尊老爱幼”的特殊情况“可以”与“应当”的区别也需要注意,尤其是和后面的刑事责任能力当中的要做好区分,是老人过失和“小孩”犯罪是应当,其他都是可以,下面说到再进行对比,加深记忆。

2、刑事责任能力

a.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记住关键词八个字“不能辨认、不能控制”来予以认定)

b.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键词是“尚未完全丧失”从而利用这些关键词来抓住题目的考点做对题目)

c.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处可以看见,又有了可以和应当的混淆,需要记住,只有老人过失和“小孩”犯罪是应当,其他都是可以,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还有个免除。

二、单位犯罪

1、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需要注意的是不以单位论处的情况: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盗用单位的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

以上就是关于犯罪主体的相关内容,作为考试的一个常考点,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是必须要掌握的,尤其是14-16周岁的相对责任年龄构成犯罪的范围,一定要记清楚,这种考查都是直接的考查,丢分会非常的可惜。其中还需要注意在刑法这块,满周岁指的是“生日的第二天”,希望在考试的过程中遇到这类考点能够引起注意,不至于丢分。最后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的学习,最终心想事成,达成所愿。

【例题】(单选)下列关于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B.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C.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D.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16周岁以上,《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B项14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说法错误。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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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咱们今天要学习的内容是关于刑法的适用范围的知识点,我们都知道,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在中国杀了一个中国人,那么适用中国的刑法没有什么疑问,那么稍微复杂的是,如果是一个中国人在中国杀了一个美国人,一个中国人在外国杀了一个中国人,一个中国人在外国杀了一个外国人,一个外国人在外国杀了一个中国人等等这种情况,我们还应该适用中国的刑法吗?在之前犯的罪,出现新的刑法之后伏法了,那是用新的刑法还是旧的呢?为了解决这些疑问我们就首先需要了解以下的知识点:

(一)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管辖: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还有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2)属地管辖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

可。

2.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知识点拨】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或者国家犯罪,按我国

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我国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也即,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例外的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学习了上面的知识点之后我们就可以知道,之前的都是可以适用我们中国的刑法的,至于用旧的还是用新的就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决定,从旧兼从轻原则来决定,在具体做题的时候切记看清题目,认真思考。

【例题】(单选)在一架中国的停在日本的机场的飞机上,一个美国人甲和英国人乙在飞机内打架,甲将乙打成重伤,应该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日本

C. 美国

D. 英国

【答案】A。解析:船舶、航空器是我国领域的延伸,故视为甲乙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适用中国刑法,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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