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春秋时期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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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无因管理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备考中一方面要对基本的知识点有所记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做题的方式来举一反三。今天教育要给考生讲解的是无因管理进行剖析。

一、知识点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称为本人。无因管理有三个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为他人管理事务

(二)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二、练习题

1.(单选) 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三、参考答案

1.【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由此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 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3) 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故选项A错误。对于无因管理的效果而言,即使管理无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故选项B错误。无因管理的效力: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

祝大家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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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春秋时期人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在未来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实现理想!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文史部分考点多又杂,成为了很多考生头疼的一件事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文史学习关键在积累。历史上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今天教育要给考生讲解的是关于春秋时期的有关知识点。

一、知识点

(一)春秋概述

1.时间: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弃镐京迁都洛邑(今河南洛阳),至公元前47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期。

2.时代特点:周王室日渐衰落,大国诸侯先后称霸。这一时期先后取得霸主地位的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史称“春秋五霸”

(二)人物---齐桓公、晋文公

1.齐桓公

(1)管仲拜相

鲍叔牙辅佐公子小白,管仲辅佐公子纠。为支持纠继位,管仲曾以箭射小白,小白诈死,提前回国继位,成为历史上赫赫有名的齐桓公。小白做了国君,鲍叔牙举荐管仲,小白念念不忘一箭之仇,鲍叔牙劝道:“难得的是臣下忠于其主啊,如果你重用了管仲,以他的加倍忠心和才能,可以替你射得天下,岂射钩可比呢?”在鲍叔牙的力荐下,齐桓公决定不计前嫌,任用管仲为相。管仲在齐国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成就了齐国的霸业,最先成为了霸主。

(2)尊王攘夷

尊崇王室,对戎、狄等少数民族对中原的侵扰进行抵御,词语来源于《春秋公羊传》,是管仲给齐桓公提的称霸策略。

齐桓公在管仲的帮助下,经过对各领域改革富国强兵。这种情况下,他不是去想着威胁周王的地位,而是尊崇周王,在北方少数民族南下侵扰中原时,他还带兵发动数次“攘夷”战争。

现主要是指当有外敌入侵时,国人应该一致对外,形成统一战线,绝对不允许侵略者踏进国土半步。

2.晋文公

(1)退避三舍,城濮之战

晋国内乱,重耳出逃。他到了楚国时,楚王热情招待他,并问他:“你将来如回到晋国做国君时,如何来酬谢我?”重耳说:“如果我真能安全得返晋国,做了晋君,若两国打仗的话,那我就退避你三舍。

后来,重耳回到晋国,做了国君史称晋文公。之后,楚国发兵进攻宋国,宋国派人向晋国求救。文公因宋公曾待他很好,便召开众将商量,看如何救宋。楚成王见晋欲去救宋,便叫其大将子玉不要去逼近晋师,和晋师打仗。说晋侯在外面逃亡了十九年回到晋国,什么危险他都经历过,人情世故他都明白,像这样的人是不能和他打仗的,告诫子玉要知难而退。可是这个子玉却不肯听,仍要和晋人打仗。

此后,楚子玉就带兵进逼晋师,晋文公做到了他的承诺,退避三舍。但子玉仍不撤兵,反而追了上去,于是战争开始。

(2)寒食节(清明前一天)

重耳在外流亡十九年,大臣介子推始终追随左右、不离不弃,甚至在最艰难的时候把大腿肉割下来给重耳吃(割股啖君)。晋文公归国为君侯分封群臣时。却忘记了介子推。但介子推不求利禄,与母亲归隐绵山,晋文公为了迫其出山相见而下令放火烧山,介子推坚决不出山、最终被火焚而死。晋文公感念忠臣之志,将其葬于绵山,修祠立庙,并下令在介子推死难之日禁火寒食,以寄哀思,这就是“寒食节”的由来。第二年晋文公率众臣登山祭奠,发现老柳树死而复活,便赐老柳树为“清明柳”,并晓谕天下,把寒食节的后一天定为清明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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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月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月球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地理考察的重要考点,备考中一方面要对基本的知识点有所记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做题的方式来巩固知识点。今天教育要给考生讲解的是月球相关部分考点。

一、知识点

(一)产生起源

月球可能形成于约45亿年前,在地球形成后不久,有关它的起源有几种假说,得到更多事实证据支持的说法是它形成于地球与火星般大小的天体之间一次巨大撞击所产生的碎片,在地球外围聚集而形成的“大碰撞起源说”。

(二)月球概述

月球,天体名称,人类肉眼所见称为月亮,中国古时又称太阴、玄兔、婵娟、玉盘,是地球的卫星,并且是太阳系中第五大的卫星。月球直径大约是地球的四分之一,质量大约是地球的八十一分之一。月球是地球唯一的卫星,其表面布满了由小天体撞击形成的撞击坑。月球与地球的平均距离约38.44万千米,大约是地球直径的30倍。

环形山:月球没有大气,经常遭受陨石撞击,撞击坑周围就是大大小小的环形山

月海:月球上相对较低的平原,大片的低洼地就是月海。

(三)地月关系

月球对地球所施的引力是潮汐现象的起因。

月球绕着地球公转的同时,其特殊引力吸引着地球上的水,同其共同运动,形成了潮汐。潮汐为地球早期水生生物,走向陆地,帮了很大的忙。地球很久很久以前,昼夜温差较大,温度在水的沸点与凝点之间,不宜人类居住。然而月球其特殊影响,对地球海水的引力减慢了地球自转,使地球自转和公转周期趋向合理,带给了我们宝贵的四季,减小了温度差,从而适宜人类居住。

(四)古诗月亮的美称与雅号

玉兔、夜光、素娥、冰轮、玉轮、玉蟾、桂魄、蟾蜍、顾兔、婵娟、玉弓、玉桂、玉盘、玉钩、玉镜、冰镜、广寒宫、嫦娥、玉羊……

与“兔”有关

1、玉兔。神话里月中有玉兔,代指月亮。如唐代韩琮《春愁》:“金乌长飞玉兔走。”

2、顾兔。月亮的别名。南朝梁何逊《七召·神仙》:“顾兔才满,庭英纷而就落。”

与“桂树”有关

1、桂月。传说月中有树曰桂,故称。《乐府诗集·东飞伯劳歌》:“南窗北牖桂月光。”

2、桂花。亦称桂华,指月。韩愈《明水赋》:“桂华吐耀,兔影腾精。”

与“嫦娥”有关

1、嫦娥。月宫女神,借指月亮。明唐寅《掏水月在手》:“玉纤弄水金钿湿,要捧嫦娥对面看。”

2、素娥。嫦娥的代称,亦用作月的代称。李商隐《霜月》:“青女、素娥俱耐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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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

一、干扰司机驾驶罪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恶搞英雄烈士

近年来, 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帖子和留言,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高空抛物罪

这么多年以来在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刑法》修正,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予以严惩的信号。高空抛物入刑,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冒名顶替罪

关于冒名顶替上学入刑问题,早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到“济宁苟晶被冒名顶替”,这些新近曝光的事件,个中无不充斥着违法乱纪的影子,尽管事后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移送司法,但仍激起公众的强烈不安。如何加大惩处力度、遏制乱象,成为亟待正视的课题。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法罪名,引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几个,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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