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新”《宪法》(谈谈“无因管理”那点事儿)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谈谈“新”《宪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谈谈“无因管理”那点事儿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谈谈“新”《宪法》

2、谈谈“无因管理”那点事儿

3、谈谈“民告官”之行政复议

4、谈谈人文热点“甲骨文”

谈谈“新”《宪法》 ♂ 谈谈“新”《宪法》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谈谈“新”《宪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顺利通过,进过漫长的时间,我国的《宪法》进行了第五次的修改,那为什么要修改宪法呢?习近平总书记是这么说的: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各民主党派和统一战线为我国宪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中共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宪法修改,既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那宪法的修改给事业单位的考试带来了什么改变呢?事业单位的考试将如何考查新宪法的内容呢?那我们来看看到底什么是宪法,以及宪法的具体考点。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的规定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二、宪法的运行

(一)宪法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共进行了五次修正案,分别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以及2018年宪法修正案。

(二)宪法的修改: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三、宪法的监督

宪法的监督是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宪法的监督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人民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如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以上就是对宪法的简单的概述,宪法的内容远远不止这些,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源远流长的作用。那么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如何考查,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考点。

试题展示:

1. 我国宪法的修改有特定程序与要求,必须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或者一定比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法定的比利是:

A.三分之一以上 B.四分之一以上 C.五分之一以上 D.六分之一以上

1.【答案】C。解析: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故本题答案为C。

谈谈“无因管理”那点事儿 ♂ 谈谈“无因管理”那点事儿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谈谈“无因管理”那点事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中,产生债有四大原因,一是合同,二是侵权行为,三是无因管理,四是不当得利。今天我们来谈谈“无因管理”那点事儿。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概念看似简单,实际分解一下,包含着三层意思。

第一,“无因”,也就是说既没有法定的原因,也没有约定义务。如果邻居在旅游之前拜托铁大柱帮他照顾家里的宠物狗,这就属于约定的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

第二,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为他人管理的意思。首先,这种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既包括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也包括为他人增加利益。也就是说铁大柱发现邻居家车子自燃,主动帮邻居灭火是无因管理,猪肉店老板临时有事外出,铁大柱帮助邻居卖掉200斤猪肉也是无因管理。其次,为他人利益管理,并不排斥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举例来说,领居家轿车自燃,铁大柱发现距离自己的车很近,火势会随风烧到自己的车,为了避免自己的车被烧毁,主动上前帮邻居灭火,不会因为自己也是获利人而否定无因管理,但是如果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不属于无因管理。

第三,客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行为。首先,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之人,如果无法确定,也不构成无因管理。也就是说,马路上积雪较厚,一小时内有十人滑倒于此,铁大柱见状,主动清扫积雪,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没有一个特定的受益主体,无因管理是在特定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特定受益主体,就不存在债的法律关系。其次,所管理的事务也必须是他人之事务。铁大柱家养的牛和邻居所饲养之牛长得神之相似,某日,两头牛都走失,铁大柱找回自己家牛,误以为这是邻居的牛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客观上他是在为自己进行管理。最后,为他人管理必须真诚、努力的进行管理,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明显不当管理或者恶意管理,要承担损害责任。

无因管理产生两个债的效果。一是管理人有向本人要求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和利息的权利。比如说灭火过程中使用的干粉灭火器和水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二是管理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在灭火过程中,火势过大给管理人造成衣裤毁损或者局部烧伤的费用,属于管理产生的损失,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这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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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谈谈“民告官”之行政复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当今社会是个法治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但是,也有些人觉得去法院维权太过于复杂麻烦,然后就不了了之,今天带领大家来看看除了法院,我们还有另外一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就是行政复议。那到底哪些事情我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需要找谁呢?而且行政复议在考试过程中该如何进行考察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行政复议的具体内容。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范围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有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许多行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受到审查。

2.行政复议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可以请求进行审查的行政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得提出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机关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 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复议是个考察重点,只有学习了相关知识点,在考试过程中才能如鱼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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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谈谈人文热点“甲骨文”》,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9年11月2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致信祝贺甲骨文发现和研究120周年,向长期致力于传承弘扬甲骨文等优秀传统文化的专家学者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并致以诚挚的问候。

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的人文类题目偏向于结合人文时政进行考核,甲骨文发现至今已经有120周年,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此致信表达祝贺,因此甲骨文可能成为近期考试的一个值得关注之处,现对甲骨文相关常识性知识作相关总结:

一、甲骨文发展历程

受到文风盛衰之影响,甲骨文大致可分为五期:

1.雄伟期:自商王盘庚至武丁,约一百年。书法风格宏放雄伟,为甲骨书法之极致,大体而言,起笔多圆,收笔多尖,且曲直相错,富有变化,不论肥瘦,皆极雄劲。

2.谨饬期:商王自祖庚至祖甲,约四十年。这一时期的书法谨饬,大抵承袭前期之风,恪守成规,新创极少,但已不如前期雄劲豪放之气。

3.颓靡期:自商王廪辛至康丁,约十四年。此期篇段的错落参差,已不那么守规律,而有些幼稚、错乱,再加上错字数见不鲜。

4.劲峭期:自商王武乙至文武丁,约十七年。此期间,书法风格转为劲峭有力,呈现中兴之气象,在较纤细的笔画中,带有十分刚劲的风格。

5.严整期:自商王帝乙至帝辛,约八十九年。此期书法风格趋于严谨,与第二期略近;篇幅加长,谨严过之,无颓废之病,亦乏雄劲之姿。

二、其他常考常识

1.我国最早将甲骨文作为一门专门学问进行研究的学者是罗振玉和王国维。

2.我国最早的文字雏形并不是甲骨文,而是半坡彩陶上刻画的符号,但先前的文字雏形体系并不完整,而甲骨文体系完整,是我国已知最早成文字体系的形式。

3.甲骨文主要刻在龟甲和兽骨上,故称“甲骨文”。

4.甲骨文内容主要是记载占卜事项。

5.甲骨文最早发现于中国河南省安阳市殷墟。

6.2017年11月24日,甲骨文顺利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审,成功入选《世界记忆名录》。

7.甲骨文首次发现是在1899年,发现者是王懿荣。

三、例题展示

2019年是甲骨文发现_____周年( )。

A.100 B.110 C.120 D.130

【答案】C。解析:2019年是甲骨文发现120周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以上即是对甲骨文相关常识的总结。同时大家平常也应多多积累人文等常识,特别是结合时政了解相关人文常识背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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