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类型(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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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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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类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拋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因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类型。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2)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所谓的附随义务,这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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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2.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3)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4)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3.民事权利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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