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上)(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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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犯罪客体

通常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以上是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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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三、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犯罪主体必须是2个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在客观方面必须是2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3)在主观要件上必须是2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作不同的分类。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在结合程度上比较松散,没有特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般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

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为标准,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另外还规定了教唆犯。

【例题】甲欲杀乙,故意将下了毒的饭菜让丙给乙送去。结果乙吃了下毒的饭菜中毒身亡。甲与丙(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构成教唆罪

【解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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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例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其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

A、中央军事委员会 B、全国人大 C、国务院 D、国防动员委员会

【解析】A。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届任期相同,即5年。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责任

《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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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权力机关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元首的职权。主席在我国机构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的地位和职权是其他机关所难以替代的。主席是的代表,其行为都被看做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产生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员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

《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例题】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周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主席、副主席。

A: 40 B: 45 C: 50 D: 55

【解析】 B。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的补缺

主席、副主席缺位,是指担任主席、副主席的人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不能再继续担任这一职务,或因去世而使主席、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时的情况。《宪法》规定,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主席相同,他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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