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自首(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自首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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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的目的,刑罚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仅靠惩罚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才能达到通过惩罚犯罪达到教育的目的。其中,自首制度就可以促使那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放下屠刀”,改恶从善。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自首制度。

一、自首的含义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需要大家注意,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是指法院和检察院,“其他机关”是指对犯罪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检法及其派出单位,也包括犯罪人所属的单位的保卫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及其治保组织等。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二、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

第一,时间限定,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还没有被发现。

第二,客观限定,自动投案必须有实际行动。这就意味着自动投案后却又逃跑的行为就不能构成自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另外几种情形:比如,犯罪嫌疑人因病或者因伤等原因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件、电报、电话投案的,也认为是自动投案。

第三,主观限定,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至于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而投案则不重要,“自愿”的认定不受是否真诚悔悟、争取宽大处理、经亲友规劝、害怕被法律惩罚、潜逃的生活无望等等投案动机的影响。但是,如若是被捆绑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亲友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的情从轻处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一,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注意,这里强调是的是“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全部犯罪事实,但主要实施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

第二,共同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例如。餐厅蟹老板妒忌对面餐厅生意火爆,于是指使员工大海去投毒。大海投毒后害怕被追究责任,于是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是大海只是供述自己的投毒行为,对蟹老板的指使行为并未提及。这里不构成如实供述。

第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里通常以直接考察为主,重在理解为什么翻供后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还能认定为自首呢?原因在于我们鼓励“放下屠刀”,鼓励自首,给犯罪嫌疑人、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甲构成自首。

(1)如实供述对象: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的行为。这里有三个注意事项。第一,供述的是“未掌握”的事实,而不是之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例如,甲涉嫌受贿罪被捕后,司法机关发现受贿罪不成立。此时,甲又主动供述新的受贿罪事实。该事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第二,供述的是“本人”的行为,如张三因盗窃被抓,审讯期间,张三主动交代此前他碰到过一团伙在诈骗,不构成特别自首。第三,必须的“其他”行为,比如甲因为盗窃被拘留了,如果甲又向公安机关供述还实施过另外一起盗窃,不构成特别自首。但是如果张三主动交代此前还是实施过一次抢劫,则构成特别自首。

(2)特别自首的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不仅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还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等。

四、处罚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试题练习】(单选)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 自首 B.立功 C.坦白 D.重大立功

【答案】A。解析:A选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被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即盗窃摩托车,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故A项正确。坦白是在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的一种如实供述。故B项错误。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本案中甲交代的是他自己的其他罪刑,而不是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故CD项错误。

【考点点拨】本题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自首的认定,大家备考时,要重点掌握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具体情形,并且要结合案例进行理解。自首主要以案例考查为主,故学习过程中要以理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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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中的重要内容,自首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自首的含义进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考试中的自首考点。

一、自首

(一)自首的定义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一般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1.自动投案

投案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惩处。

投案方式:投案方式可以多样,如:伤病不能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电信投案等方式皆可。此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家人、朋友的规劝和陪同之下前往有关机关投案,也视为自动投案。

注1:如果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被家人捆绑至有关机关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注意在事业单位考查中,自动投案的方式是考试中的常考点。

2.如实供述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注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罪名不同)。

注3:因同种数罪只定一罪,所以再交代的罪名不可是同一罪名。

例如:张三因盗窃车辆被抓后,如果张三又交代一年前自己投了一头牛,其行为不构成特别自首;如果张三交代自己之前的抢劫罪,则可以构成抢劫罪的自首。

(四)处罚规定

《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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