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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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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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必须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清算程序的,或者和解生效后经破产宣告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破产宣告后,原则上应当停止破产人的业务活动。但是,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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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

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财产”概念,与“破产财产”概念不同。后者指在破产过程中扣押的,由管理人依照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是清算主义立法的概念,“债务人财产”是再建主义立法的概念。按照再建主义的立法理念,破产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全程化的统一管理,并尽可能地提供企业拯救的机会。即使是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受理后也存在转为重整或和解的可能性。因此,在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的财产管理都服从于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目的。只有在破产宣告以后,债务人财产才成为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的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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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掌握以下要点。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其中,有形财产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这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是不同的。(3)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销售利润、股票红利、不动产升值、新投资、退税等。(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因错误执行而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3)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补交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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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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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掌握以下要点。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其中,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这与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是不同的。

(3)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销售利润、股票红利、不动产升值、新投资、退税等。(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因错误执行而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3)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补交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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