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中国公司法修改走向(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篇)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中国公司法修改走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中国公司法修改走向"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中国公司法修改走向

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篇

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刑法基本原则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刑法基本原则篇

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刑罚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刑罚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中国公司法修改走向">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中国公司法修改走向 ♂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中国公司法修改走向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的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这一次修改了公司法的哪些内容?对我们的事业单位考试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此为考生做解读。

此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此次的公司法修改全文目前还没有公布,新的公司法要在2014年3月1日才会生效,旧法即将失效、新法还未生效,考旧的没有意义、新的又未成为现行法,所以预计将在2015年的考试中可能会成为热点。

接下来我们先来看看在往年的考试公司法涉及考点:

从图表可以看出:基本上近两年的考试中每一卷都会有一道选择题涉及到公司法的内容,所以考生们在今年的复习中仍然不可忽略这一块,对于新公司法的变化也要有所掌握。

以上是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司法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备考之用!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篇 ♂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篇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贪污贿赂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12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以下重点介绍前三个: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侵犯了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有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有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有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根据刑法规定,贿赂只限于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

【例题】王某曾经是工作人员,在辞去公职以后,承包了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王某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

B.滥用职权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解析】A。

二、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规定了33个罪名,这里重点介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机关工作人员;(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刑法基本原则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刑法基本原则篇 ♂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刑法基本原则篇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刑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刑法是以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例题】以下不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

A.罪刑法定原则

B.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罪刑均衡原则

【解析】B。本题涉及《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则。

以上是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刑罚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刑罚篇 ♂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刑罚篇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刑罚的基本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其内容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预防已经犯了罪的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二、刑罚的体系和冲突

1、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以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规范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我国的刑罚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主刑包括生命刑和自由刑,附加刑包括财产刑、资格刑等,主刑和附加刑相互补充。

2、刑罚种类

(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2)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一般(除没收财产外)也可以独立适用。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三、自首与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给予从宽处理: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是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中国公司法修改走向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中国公司法修改走向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19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