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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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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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股东的人数和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有:(1)货币;(2)实物;(3)知识产权;(4)士地使用权。股东可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

4.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股东应当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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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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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国际上,本票有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企业本票与个人本票、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之分,但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和个人本票;而且均为即期本票,无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见票即付,可当场抵用。商业本票又称一般本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国际上所使用的商业本票有远期和即期之分。远期商业本票简称期票,可分为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期票。商业本票主要是用于同城清偿出票人自身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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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质押的概念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

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保证的一种方式。

(二)汇票质押的方式

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如果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三)汇票质押的法律效果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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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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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标的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当归入破产财产。其价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通过清算分配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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