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新增“居住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考点精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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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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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那为什么《民法典》要设立居住权呢?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许会遇见过在结婚时,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要求房产加名,一方不愿意加名字,由此带来家庭矛盾;或者在一些大城市,购房压力大,父母倾尽所有出资为子女购得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这样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未来可能导致父母最后钱没了,房子也没。面对这种种房屋的问题,居住权应运而生。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同时有助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矛盾,以保障养老居所等需求。

在对设立居住权概念和背景有初步了解之后,接着我们再来共同来探讨一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如何考察这个知识点。往往一个新法条内容的增加,将会成为我们考试的热点。

一、明确考察的形式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针对“居住权”的考察形式主要有二种:

(一)细节考察;

(二)案例考察(多为单选题,最主要的考察形式)

二、学习内容注重细节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

(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的内容:核心目的是为居住,因此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试题演练】

(单选)下列关于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B.居住权必须无偿设立

C.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D.居住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

【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A项表述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能进行收益,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知,B项表述错误,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不是必须的无偿,民法遵循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C项正确,居住权的设立并非是居住权合同签订就成立,而是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通过对知识点的梳理和对相关题目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在事业单位考试的备考中,关于《民法典》新增加的“居住权”的学习,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居住权,以及居住权设立的立法背景,其次,对居住权有初步的了解之后重点学习如何设立居住权,以及涉及到居住权设立的一些细节的把握,最后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精准的记忆,循序渐进,成功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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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表决通过底线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A.最高立法权

B.最高决定权

C.最高监督权

D.最高任免权

1.【答案】A。解析:全人大表决通过《民法典》是作为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的过程,体现出了全国人大在行使立法权。故本题答案为A。

【考点】法律 宪法 宪法的基本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____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A.6个月

B.3个月

C.1年

D.2年

2.【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法律 民法 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3.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部分的法律规定作了重大修缮,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该婚姻的效力为:

A.效力待定

B.有效

C.可撤销

D.无效

3.【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法律 民法 婚姻 结婚 婚姻的效力

4.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部分的法律规定作了重大修缮,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该婚姻的效力为可撤销。可撤销的期限为:

A.6个月

B.3个月

C.1年

D.2年

4.【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法律 民法 婚姻 结婚 婚姻的效力

5. 王老头现年76岁,2020年3月份其订立遗嘱表明将所有财产均留给小女儿并在子女陪同下进行了公证。后在7月份又自书一份遗嘱表示财产所有子女平分,临终时,由于大儿子对其不管不问,老王当两位护士和子女面表示修改遗嘱所有的财产只留给老伴和女儿。那么老王去世后,有权继承遗产的是:

A.女儿

B.老伴和女儿

C.女儿和儿子

D.按法定继承

5.【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按照老王最后的遗嘱,老伴和女儿有权继承。故本题答案为B。

【考点】法律 民法 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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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财产制度问题是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问题,一般以案例考查为主,主要是考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区分。但就目前来看案例逐渐复杂化,比如会增加一些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让我们来由此判断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我们就需要去梳理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此条司法解释对于结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的问题和之前保持一致,仍是原则上推定结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性质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有证据证明该房屋赠与双方。但对于结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买房的情形做了较大变动,此时需要看父母和子女间是否存在约定,有约定就按照双方的约定去认定赠与或借贷。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按照《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去处理。

三、几种常见情形的司法实践的认定

1.结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则按照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共有方式则视为等份共有。

3.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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