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节知多少(教育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教师节知多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教育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教师节知多少

2、教育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分析

4、数字中国——助力中国高质量发展

教师节知多少 ♂ 教师节知多少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教师节知多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每年的9月10日是教师节,与教师节相关的知识各位学员了解较少,下面就教师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考试有所帮助。

1.教师节的简介

教师节,旨在肯定教师为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多次以不同的日期作为过教师节。直至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才真正确定了1985年9月10日为中国第一个教师节。

2.教师节日期选定的小故事

为教师节定在什么日子最合适,政协委员方明征求过谢冰心、叶圣陶等民进老前辈的意见。冰心建议定在每年春暖花开的时候;叶圣陶建议定在每年秋季学生入学的日子,让学生在新学年的开始就记住教师的辛勤和光荣。最终1984年12月的“关于建立‘教师节’的报告”中建议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因为在新学年开始,新生一入学,即开展尊师活动。

从2004年开始,时任全国政协委员的人文学者李汉秋以提案的方式,多次呼吁以孔子诞辰作为教师节。他认为,重新设定的节日是由现代人自己择日的,就应当考虑这日子是否有历史文化内涵、如何接续历史传统。教师节应当是很有文化内涵的节日,应该延续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以孔子诞辰作为中华教师节是非常合适的。经权威部门研究测算,孔子诞生于公元前551年9月28日(阳历),这个日子也恰当其时:新学年开始时的繁忙已经过去,可以有时间筹办教师节和国庆节

3.教师节的庆祝方式

由于教师节并非中国传统节日,所以全国各地每年都会有不同的庆祝活动,没有统一、固定的形式。香港在敬师日(教师节)当天,举行典礼表彰优秀老师,还会统一印制贺卡,学生可以免费领取后填好赠送给老师。卡片、鲜花、公仔一类小礼物通常是香港学生对老师表达教师节祝福最常见的礼物。香港的敬师运动委员会在每年的9月10日举办“敬师日庆典暨表扬状颁发典礼”,典礼由学生乐队担任现场伴奏,家长唱歌的形式表达对老师的感谢和敬意,在现场也会播放师生间的感人故事视频,体现师生情。此外,敬师会还举办“表扬教师计划”、“师生共育苗”种植活动、征文比赛、心意卡设计比赛、香港学校音乐及朗诵节敬师杯等活动。

4.练习题

教师节在哪一天?( )

A.4月15日

B.5月10日

C.10月17日

D.9月10日

答案:D。解析: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才真正确定了1985年9月10日为中国第一个教师节。故本题答案选D。

教育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 教育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教育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中,民法侵权责任一直是考察的重难点。由于教育活动中的侵权在生活中常见,因此也成为了出题人案例分析题的素材。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常发生的是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有时涉及的侵权主体较多,无法理清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是广大考生普遍头疼的问题。在教育侵权责任中,常涉及的责任主体有学校、教师、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及其他侵权人。那么该如何认定这些主体的责任呢?

一、职务侵权责任

(一)职务侵权责任的概念

职务侵权责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权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由学校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受害人向学校主张赔偿,学校予以赔偿后,如果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2.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侵权,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加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教育机构责任

(一)教育机构责任的概念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由该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主体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分析 ♂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分析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分析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侵权责任法》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对于教育机构责任做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那么,这些条文在实践中是如何加以运用的呢?

首先要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是否有人侵权。

一、 无人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但是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比如说,如果一个5岁的幼儿园学生在幼儿园跑步突然摔倒受伤了,那么此时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证明不了,仍需承担责任。

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时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需要受害人一方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则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二、 有人侵害

(一) 被学生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来自自己同学的侵害,那么此时由学生的家长需要承担监护人责任以及学校由于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两者在承担责任时为按份责任。

(二) 被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了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侵害,比如说来自教职工的体罚、性侵、心理打击等。那么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而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为作为用人者的替代责任。

(三) 被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来自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的侵害,比如说“10·26重庆女子砍伤儿童事件”。那么此时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如果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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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示

例: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对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现状进行了首次检查,此次检查重点包括两方面:一是是否形成统一服务入口,服务类与具体服务事项是否对应等;二是服务事项是否,包括办事指南是否齐全、办理流程是否清晰、办理材料是否明确等。这次检查工作其目的在于强调:

A.要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建设便民利民的政府

B.要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的政治权利

C.要减少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D.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的一切利益

例.【答案】A。解析:B选项“扩大公民的政治权利”说法错误,因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法定,不能任意扩大;C选项“减少行政管理职能”说法错误,应该说正确发挥政府职能;D选项“维护群众的一切利益”说法太绝对,应该是“维护正当利益”。故本题答案为A。

三、考察形式

主要是理解性考点,以案例考察为主。其中蕴含关于辩证法的内容需要重点掌握,要抓住案例分析的要点,选出更加符合题意的选项,故各位考生要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把握题目中的关键要素,根据材料选择符合要求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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