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刑法分则-敲诈勒索罪(法律知识:刑法分则罪名辨析之盗窃和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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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刑法分则-敲诈勒索罪

2、法律知识:刑法分则罪名辨析之盗窃和侵占

3、法律知识:刑法备考指南

法律知识:刑法分则-敲诈勒索罪 ♂ 法律知识:刑法分则-敲诈勒索罪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刑法分则-敲诈勒索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基本结构

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从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权受到损害。只有满足了这样的结构才能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基本结构中需要注意两点:

1.恐惧心理:威胁内容必须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与生活中谈条件行为不同)。

eg1:甲对同学乙说:给我200块钱,不给我把你昨晚翻围墙出去上网的事情告诉给班主任。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g2:甲对乙说:给我钱,不给我钱,我把你老婆裸照放在网上。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2.必须是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否则只能成立未遂。

eg:甲是一名小混混,甲恐吓乙给5000块钱,乙丝毫不怕,乙觉得甲其实也挺可怜的,于是就给了他5000块钱。甲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二、客观表现

1.方法:威胁、要挟

(1)威胁、要挟的内容不具有当场实施性,而只能以事后付诸实施为必要。

eg1:甲对乙说:手机钱包交出来,不交出来我一刀捅死你。甲构成抢劫罪。

eg2:甲对乙说:把你手机给我,不然过几天我找人把你手打断。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2)威胁、要挟的内容不要求是真实的事情,也包括虚假的事情。这种情形,可能和诈骗罪构成竞合关系。

eg: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的儿子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声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块钱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死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安全而没有报警,将钱送往约定的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便与丁分手回家。甲乙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3)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为由进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eg:甲对乙说:给我100万,不然我要去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你杀死丙的事实。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注意:公民有监督权,有权去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但是无权通过敲诈手段获得他人的财产。)

2.非法索要财物:方法方式正当,即使索要过多,也不成立本罪。

eg:甲在饭店吃饭的时候,从饭菜中发现一只正在游泳的苍蝇,甲对饭店老板乙说,给我20000块钱私了,否则我去卫生局举报你家餐饮卫生不合格,可能你家就会被停业整顿,损失更大。于是乙给了甲20000块钱。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漫天要价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具有一定普遍性,不适宜以犯罪论处。

三、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最核心的区别:暴力程度的不同。如果行为人暴力程度达到了压制反抗的程度定抢劫罪,没有达到定敲诈勒索罪。如何判断有没有达到压制反抗程度呢?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自由的意志,如果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一般是可以认定达到了压制反抗的程度,类似被害人的自由完全被剥夺,因此定抢劫罪,反之定敲诈勒索罪。

2.暴力威胁的内容实现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暴力威胁的内容便会当场实施;敲诈勒索罪:如果要求得不到

满足,暴力威胁的内容将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

3.暴力与取财的时间不同:

(1)抢劫罪: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以及当场取财。

eg:甲对乙实施暴力,迫使乙交付财物,但是乙身无分文,甲令乙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与乙一起前往乙家取得财物,都应当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敲诈勒索罪:一般最多是一个当场实现,要么当场使用暴力,要么当场取财。

(3)需要注意:如果对被害人实施轻微暴力,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的,仅成立敲诈勒索罪。

四、例题演练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答案】C。解析:抢劫罪需要满足两个当场:当场取财,当场使用暴力。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要么是当场取财,要么是当场使用暴力。题干中张某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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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法分则罪名辨析之盗窃和侵占》,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其中关于善意取得是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试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 试题再现】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A项中甲立下遗嘱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两种效力可能,即要么有效,要么无效,不可能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8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中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的行为,从债权的角度分析,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存在效力问题,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中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的行为属于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其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故C项正确,当选 D选项中,乙客观上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参与的任何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至于合同相对人甲对于乙的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并不能改变合同效力的性质,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试题再现】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买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据此可知,胁迫的要点包括三项:(1)胁迫的对象是自然人(包括本人及亲友)和法人;(2)胁迫的内容是民事权益;(3)被胁迫人之所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而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至于胁迫人是采用何种手段或方法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以及胁迫人所言情形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均在所不问。 本题中,A、B、C三项中,甲的行为均会让乙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因此,均构成胁迫,不当选。而D项中,乙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应向甲支付医疗费和慰问金,因此,此时甲的行为并非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而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不构成胁迫,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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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原则要熟悉

这部分内容主要考察对于刑法原则的理解:

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考试时注意题干中出现刑法中并未规定的罪名:比如索贿罪通奸罪流氓罪。这都是刑法并没有规定的罪名。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考试中出现的同罪不同判,就是违反的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条原则也是考察对于原则的理解,要求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二、刑法中的那些年龄要牢记

1.不满14周岁(X<14)完全无责任年龄。此时行为人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14≤X<16)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简单记为:烧杀淫掠,伤贩爆投),这个年龄段只能对这8种犯罪负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X≥16).此处不要与18周岁成年的标准,在刑法当中只要年满16周岁即可对所有的犯罪行为负责任。

4.特殊年龄段的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五个主刑四个附加刑别忘记

(一)主刑

1.管制:不实行关押,限制人身自由,实行社区矫正,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劳动应同工同酬。

2.拘役:剥夺短期自由,时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剥夺一定期限自由,时间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5.死刑:需要掌握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①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附加刑

1.罚金: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

4.驱逐出境:对象是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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