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有关经营性租赁合同的分析(新型冠状病毒简介)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有关经营性租赁合同的分析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新型冠状病毒简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有关经营性租赁合同的分析

2、新型冠状病毒简介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的经济考题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违法行为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有关经营性租赁合同的分析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有关经营性租赁合同的分析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有关经营性租赁合同的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疫情下,经营性住房承租方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行使法定解除权?

为了更清楚的阐述这一问题,笔者首先对何种情形下属于 “不能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目的”进行分析。

1.“不能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目的”的情形

(1)作为租赁物的房屋灭失。具体到每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属于特定物,则此时在房屋灭失的情况下,当然导致了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至于无法实现后的处理方式,笔者并未表示只能解除,当然也有可能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后变更租赁标的从而对原合同进行变更。

(2)作为租赁物的房屋虽未灭失,但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房屋不能继续出租使用,例如:国家突然出台法律或政策、战争。

(3)客观上承租方已不可能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经济困难不在此列)。前提是:租赁合同已经约定了承租方应以给付货币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对价。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但其影响只可能达到“暂时不能履行”的程度,如果人们彻底无法使用货币进行交易了,那意味着构成国家的要素已不完善。

所以公共安全事件不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不能主张合同解除,但由于这种情况下的确不能经营会给承租人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适当减少租金。

《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条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事活动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民法不可能对所有的民事关系毫无遗漏地进行规定,当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公平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所以在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援用公平原则自由裁量,适当的减少租金,以减轻承租人的负担。

新型冠状病毒简介 ♂ 新型冠状病毒简介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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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这个词成为了全民关注的焦点。今天教育就带大家了解下这个病毒。

一、背景

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截至2020年1月7日21时,实验室检出一种新型冠状病毒。1月20日,习近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2020年1月30日,世卫组织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

二、主要症状

感染病毒的人会出现程度不同的症状,有的只是发烧或轻微咳嗽,有的会发展为肺炎,有的则更为严重甚至死亡。该病毒致死率约为2%到4%,但这是一个非常早期的百分比,随着更多信息的获得可能会改变。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它不严重,只是说病毒感染者不一定人人都会面临最严重的后果。

三、易感人群

各个年龄段的人都可能被感染,但儿童感染率相对较低,被感染的主要是成年人,其中老年人和体弱多病的人似乎更容易被感染。没有证据表明猫狗等宠物可以被感染。

四、命名及传播途径

2020年2月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称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NCP”。“NCP”传播途径经为呼吸道飞沫和接触,存在人传人,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

五、应对

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一是坚持结果导向。要急国家所急、急人民所需,紧盯科研攻关核心目标,围绕已经部署的任务方向,尽快拿出用得上、有效果的科研成果,以此作为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试金石”。二是坚持同舟共济。要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科研攻关力量。科技部将做好科技工作人员的“后勤部”,为科学家们提供服务保障工作。三是坚持依靠专家。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随时认真听取一线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四是坚持“战时状态”。应急攻关项目将实行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双责制,加强责任监督,对于违反科学界学风作风的行为将从严处理。要按照目标聚焦、资源集聚的原则,打破原有框架,集中精锐力量,提高工作效率。要快而不乱,严格遵守相关规范,确保生物安全。

六、试题演练

2020年2月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 ”,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称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 ”。

A.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

B.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DP

C. 世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UP

D. 新型冠状病毒;NKP

答案【A】.2020年2月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称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NCP”。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的经济考题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的经济考题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经济知识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的经济考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在未来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实现理想!

就在3月11日,武汉所有方舱医院全部宣布关闭,在我们全体人民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战争中,我们终于先下一城。新型冠状病毒作为当前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也非常有望成为今年考试的热点内容,今天主要来总结相关的经济考点。

一、 天价口罩与消毒水等卫生用品

1. 涉及考点: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

解析:当前口罩与消毒水等市场供不应求,出现供给小于需求的情况,卖家占据主动,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

2. 涉及考点:供求关系

解析:供给小于需求,导致价格上升,甚至出现天价口罩。

3. 涉及考点:市场具有自发性

解析:市场中的卖家会为了经济利益作出违反道德、甚至是法律的事情。道德问题体现在发“国难财”的高价售卖医疗物资的卖家身上,同时还有售卖二手口罩、假温枪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

4. 涉及考点:垄断竞争市场

解析:口罩、消毒液等属于垄断竞争市场,商品之间有明显差别,对于价格控制力相对较低,进入难度相对较低,但是目前市场利润率高,并且正值过年停工之际,许多工厂囤货居奇,坐地涨价。

二、 政府出手,调动大量物资驰援武汉

1. 涉及考点:宏观调控的手段

解析:宏观调控主要有三种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目前采用的主要为行政手段,直接吊牌物资支援前线,发病率较低地区的N95专业口罩、消毒水不在本地售卖,转而支援前线。

2. 涉及考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

解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中国特殊的经济模式,不是纯然的市场经济,作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我们的物资能够快速的接受政府的调控,运输去前线,火速进行后勤物资支援。

3. 涉及考点:商品的定义

解析:商品的定义为用于交换的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劳动产品。所以捐赠去前线的医疗物资不满足“用于交换”这一条件,不是商品。

三、 长期隔离停工,经济复苏难

1. 涉及考点:经济紧缩

解析:当前复工人数少,商品价格大幅上升,需求相对减弱,生活水平下降;同时大部分人未复工,企业工资“打折”,影响消费者消费的底气和层次,并且整体经济态势相对寒冷的情况下,消费者会减少消费转而进行储蓄,易进入经济紧缩状态。

2. 涉及考点:宏观调控的目的

解析:宏观调控最基本目的为控制物价。当前复工人数少,运输难等问题导致生活必需品的蔬菜、粮食蛋奶等价格大幅上升,国家出台政策干预物价,保证居民正常生活。

这里是给大家列举的当前与新冠肺炎相关的经济方向考点,除却作为时政考法以外,时政的热点也会影响考试当前经济、科技题目的题干和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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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违法行为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违法行为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违法行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着整个华夏大地,为了尽快控制疫情的蔓延和传播,武汉封城,各省也都相应的发布了一级响应,并制定相应的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条例,来规范我们在疫情期间的外出和防控。但是,有一部分人仍然顶风作案,不顾疫情的危害性,枉视法律条文的权威,不断挑衅相应疫情管理工作的底线,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其中不免会有一些相应的违法行为,那到底哪些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哪些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呢,下文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种类进行一个简单分析和说明,为各位考生在后期事业单位的备考学习中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行政处罚和刑罚都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方式,但两者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本质上,行为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可以知道行政处罚的种类有6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刑罚的种类主要分为“五主四附”,即五个主刑,四个附加刑。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尚不构成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制裁,主要有6种。而刑罚是对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刑法制裁,主要有“五主四附”。其中需要特殊注意,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有:罚款、行政拘留;而刑罚的种类有:罚款、拘役。各位考生在后期复习时一定要注意区分这几点。

最后,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我们要注意区分不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社会行政管理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各位事业单位的考生在后期复习过程中可以结合相关热点问题、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块内容进行强化学习,注意区分,达到备考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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