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有遗嘱,继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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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有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

2、有遗嘱,继承难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总结

有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 ♂ 有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诉之有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掌握在未来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实现理想!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月7日正式发布,并由2018年2月8日正式实行。今天小编就以《行诉解释》为切入点带领大家解锁一个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可诉行政行为的标准,但是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为了明确可诉行政行为的界限,保障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的实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司法实践,《行诉解释》明确规定了10种不可诉的行为。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小编给大家总结了共计13种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这种行为之所以不宜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第二,国家行为具有政治性,国家行为通常以国家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国际政治斗争的形势为转移,法院很难作出合法性判断;第三,国家行为的监督途径具有特殊性,国家行为的监督途径主要体现在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追究有关领导人的政治责任。

二、行政规定

行政规定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行为之所以不宜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基于两方面理由的考虑:第一,法院的承受能力;第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规定已经设有其他救济途径。但是《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此款规定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规章。也就是说规章以下的行政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申请附带审查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之所以允许进行附带审查,是考虑到在实践中不少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源头,要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有必要正本清源,从源头开始审查和纠正。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例如,人事任免、奖惩、工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之所以《行政诉讼法》未将此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立法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时间不久,经验不足,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纠纷的重点应放在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上;第二,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政府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机关自身建设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事务通过审判程序加以干预。

有遗嘱,继承难 ♂ 有遗嘱,继承难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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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老将自己个人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和股票等财产,早早通过公证遗嘱表示,在其死后,这些由其孙子小程继承。程老去世六个月以后,小程尚未办理继承手续,却在此时,被程老的女儿将小程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由她继承程老的遗产。最终,法院判决程老名下的财产由其女儿及小程的父亲依法继承。此案中,小程拥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却为何房产和股票难以继承?其主要症结在于:

首先,小程手握的遗嘱实质上属于遗赠。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主要由该法第十条予以明确,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此可见,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所以程老虽然疼爱孙子,通过遗嘱形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留给小程,但这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遗赠。

其次,小程没有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之内行使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那么,何为“继承开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由此可见,小程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房产过户等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接受遗赠的权利。

最后,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以为拿着公证遗嘱就想当然的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就稳稳地属于自己的了,其本质上仍属于遗赠,而非遗嘱;而且,行使权力还有两个月的期间限制。此外,由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若要合法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可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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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总结 ♂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总结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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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我们学习的重点也是难点,为此我将两者的异同点进行总结归纳,以便大家能够更快地掌握该部分的知识点。

一、相同点

(一)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二)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二、不同点

(一)人合与资合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二)股权表现形式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三)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设立流程为 :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但设立流程比较复杂: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四)股东人数限制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

(五)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差异:

有限公司比较简单、灵活,可以通过章程约定组织机构,可以只设董事、监事各一名,不设监事会、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高,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还要聘用外部独立董事。

(六)股权转让与股权的流动性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额。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因而股权的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公开发行,转让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则流动性更高,融资能力更强。

(七)社会公开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公开,供其查阅,无须对外公布,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要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更难操作,公司财务状况也难于保密,更容易涉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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