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公文格式之主体(谈谈关于公务员开车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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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谈谈公文格式之主体

2、谈谈关于公务员开车那些事儿

3、谈谈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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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谈谈关于公务员开车那些事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都有了自己的汽车,公务员也不例外,那公务员开车和其他人开车有什么不同呢,本文就对很多人关心的有关公务员开车的有关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和解答。

一、公务员开车去单位上班,合适吗?

国家对公务员开车去单位上班是没有规定的,公务员可以自行选择去单位的交通方式。我国进行公车制度改革以后,取消了大部分的政府专车,向公务员发放车补,在这之后,很多公务员都是开私家车上下班的,这不违反规定,只要开车上班的费用由自己承担,就是合适的。

二、公务员出现交通违规,会有什么影响?政策文件里是如何规定的?

2016年5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

公安交管部门在调查确定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时。“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群众。“职业”包括:公务员、公安民警、职员、工人、农民、自主经营者、军人、武警、教师、学生、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外来务工者、不在业人员、其他。

按照规定,对实施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等“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三、公务员酒驾会被直接开除?真的假的?

首先,公务员酒驾会被直接开除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由此可知,公务员若出现《通知》规定的“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并且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给予开除处分。但是若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不开除公职。

四、90%的公务员不知道的开车注意点,小心踩雷哦。

公安部出台《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增加的是对受处罚人身份信息的确认,重点是为加强对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监督和管理,所以作为公务人员,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除此之外,我们来看看公务人员酒驾的成本有多高。

一是法律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醒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触犯《刑法》,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以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

二是征信成本。成本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公务员、法官等直接开除公职。

三是经济成本。1.被单位辞退,且无补偿;2.保险公司不予理赔;3.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国家有关工伤保障。

四是时间成本。喝酒后开车:1.不出事故,酒后驾驶会失去人身自由,10天拘留至6个月拘役。2.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是民事责任。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今年的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630900元,丧葬费2511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全额)397080元,仅此三项赔偿数额就达到近详见官网元。

六是家庭成本。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将伴终生,子女考公务员、上军警校、入党等受到限制。

七是社会成本。办理移民签证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否则拒签!而醉驾犯罪记录则会伴随终身。受到刑事处罚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谈谈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 ♂ 谈谈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谈谈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的增多,“正当防卫”这个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但是很多人把互相斗殴也认为是正当防卫,产生了很多分析,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2017年3月23日8时许,某县村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在门前发生争吵,后双方家属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之子)、李某某(李某之子)及其兄弟,三人搂抱着翻倒地上,王某某将李某某下嘴唇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在这个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发时,受害方二人共同殴打被告人,被告人黄某一人为了抵御被害方二人的侵害,从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知道本案属于相互斗殴。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两家人在案发前就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案发时更是双方相互争吵,殴斗,属于互相斗殴,这种出于相互斗殴目的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行为的目的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不具有正当性。此时虽然被害人一方有两人在共同殴打本案的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一方处于劣势地位,但因其行为目的的非正当性阻却了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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