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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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地点参加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和《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曲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向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曲阜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资料由曲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代收,转呈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按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地点和时间参加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四)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济宁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或《济宁市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3、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或有效证明以及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4、申请鉴定人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5、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6、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和复印件,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
7、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