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2016年10月1日)

  

人事转制及转制单位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省级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改制为企业(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后,必须正式终止与编制内人员的人事关系。 转制后,转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编制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改制单位的编外人员,由改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妥善安置。

省级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将继续

★非省级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境内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转制单位编制内人员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对改制单位编制内人员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补助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的规定视同缴纳。 年数的计算。 每月基本工资按照重组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工资等级工资计算。

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发放

★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退休待遇时,仍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统筹内的待遇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统筹外福利由转制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其中原财政供养的退休人员由省财政支付。

★退休人员统筹待遇包括基本退休工资和津贴。 其中,补贴项目为:离休干部生活补贴7项、物价补贴、原岗位补贴、地方福利补贴、救济补贴、其他补贴(房租补贴)、禁猪肉民族补贴、提前返乡工资补贴、特殊需要费用,交通费、护理费、1-3个月生活补贴的余额。

★改制前退休人员取暖补贴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退休人员(含内部退休人员)转制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养老金)、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费用中列支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内部退休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含经批准的编制内合同工) 2014年10月1日后转入),经个人申请并经管理权限批准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休。

★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用,按照转制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标准计算。

转建单位原编制女职工退休年龄

★实行人员录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从技能岗位聘任为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以55周岁计算) ,以前受聘的可连续计算。下同)并在原聘用岗位退休的,年满55周岁即可申请退休。其中,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且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必须退休; 担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必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未实行人事聘任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聘任干部手续的,凭《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女干部离退休的复函》执行《企事业单位就业制度》(鲁人函[1997]16号)规定; 未办理聘用制度手续,但作为工人聘(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离退休(离休)的若干具体规定执行委员会和省人事局。 按照《关于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内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人员的经济补偿

★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参加改制单位编制的人员,必须提出辞职申请,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 经批准辞职的,由改制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为:

★2016年4月12日后改制的省级事业单位,选择不参加改制单位编制的,给予经济补偿,不享受一次性离职补助。 2016年4月12日前完成改制的单位,改制基准日尚未实行聘用制的,按照一次性离职补助金发放标准执行; 已实行就业制度的,转制后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执行。 为员工补足差额。

土地资产处置

★转制单位改制为国有企业,转制后其国有划拨土地按照《划拨土地目录》使用的,可以继续以划拨形式使用。 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使用。

★转制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划拨的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或租赁的方式处置。 具体政策按照用地所在地的区、市、县(市)的规定执行。

关于处理事业单位改制民营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相关费用的预订方法。

下列费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险局审核后,从改制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1、改制前退休人员额外享受福利待遇,一次性保留10年。

2、转制前的退休人员(含内部退休人员),统一享受外部福利。 80岁以上的,保留5年,80岁以下的,保留到85岁。 该标准在企业转型期间按项目年度标准每年增加10%预留。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按上年省属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计算。 80岁以上的保留5年,80岁以下的保留到85岁,每年增加10%。 。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转基准日前已年满80周岁的直系亲属,保留5年;根据转换时执行的标准,年龄在 80 岁以下至 85 岁的人。 成人保留至 22 岁。

5. 20世纪50年代和1960年代,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得到精简(减少)。 按照转型时执行的标准,转型基准日之前年满80周岁的,保留5年,80岁以下的,保留到85岁。

六、转型前退休人员、内部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按照转型时执行的标准计算,每年增加10%。 房产补贴按照改造时执行的标准计算,改造基准日前年满80周岁的,保留5年。 ,80岁以下的保留到85岁。

七、企业为内退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企业按规定缴纳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按照企业所在地内退人员生活费储备标准计算。转型时,按照设区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至法定退休年龄。 改制前,县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专业技术人员选择60周岁退休的,住房公积金将保留到新规定出台前的60周岁。

八、内退期间,内退休人员所需的生活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补充医疗保险和待遇调整费用,按照事业单位转为国有的情况,每年按10%的增幅计算企业和有关规定规定的,保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九、内退人员在退休期间的取暖补贴保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内退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所需费用应当核算并预留。

十一、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后,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缴纳费用。 《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 转制企业应当承担原转制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别的东西

本意见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处理省级事业单位转制问题的意见》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和《关于省级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省级事业单位改制新规定发布

涉及社保、养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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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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