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2134)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

A. 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2.

甲出售伪劣“良种”,被农民乙丙丁起诉。甲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

C.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可推荐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D.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传真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撤回上诉的说法正确是( )。

A.民事上诉人可以任意撤回其上诉,这是其有处分权的表现

B.民事上诉人在上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就不能撤回上诉

C.民事上诉人只有在人民法院认定其上诉理由不充分时,方可撤回上诉

D.民事上诉人可申请撤回上诉,但是否准许,由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做出裁定

5.>>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种>民事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A.关于不予受理的裁定

B.关于驳回起诉的裁定

C.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D.关于对财产保全的裁定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正确答案为C。

2.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3.答案: D

解析: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规定: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故D项错误。

4.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D

解析: >2007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复议一次,并没有规定可以上诉的规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1079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