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工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科技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松山湖校区: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园大道松山湖路段2号;
邮政编码:
南城校区: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 本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私立普通高校
第八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获得我校正式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成绩符合毕业要求,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工业大学。
证书类型:普通大专毕业证。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对中途退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颁发结业证书或者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招生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招生条例、招生规章及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规定,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督导。招生期间,成立信访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该校招生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总量1%的计划,用于控制生源质量及解决因考生专业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招生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和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参考,综合衡量其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普通类(史学/文科、理科)、艺术类(含美术、设计学)等专业按照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广东省内本科院校及专业,须通过高考总成绩所含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修考试科目所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比例。
第二十条
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身体健康考核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备案条件的,将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偏好等,按照学校招生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专业(史学/文科、物理/理科)分专业时,按照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考生总成绩相同,则优先考虑已修读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不设排名或定级分的省(区、市),在考生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成绩排序为: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综合理科、汉语、外语。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含美术、设计类)专业统考分档时,按照广东省立备案规定,考生符合专业要求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照考生专业志愿排序,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按排序录取;如考生排序相同,则优先考虑已修读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英语(中外联合培养)专业为中外学分互认专业,只招收选择该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如未被所报专业录取,同意调整至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则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调入同一院校的专业;如考生不同意调整,则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方式为英语和日语,英语、日语不熟练者请谨慎报名。
第二十六条
关于加分或优惠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和分数线执行。加分适用于备案和专业分类。同等条件下,学校将优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条件优秀的考生。考生学业水平和分数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口省外生源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计划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考生入学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通知》及《关于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函[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如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可正常录取。
我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具体要求请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工作指南》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质健康复核。对复核后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合就读所录取专业的,将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条
通过学校暑期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缴纳学费手续,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将接受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审核,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执行,未按要求完成者,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学费收费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等院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登记及住宿费用核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执行。
本科:普通历史、物理专业学费31800元/生/学年;艺术设计类专业学费33800元/生/学年;产教融合创新人才培养专业(以行业学院为载体)学费36800元/生/学年;英语(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学费前三年49800元/生/学年,第四年9800元/生/学年(在英国学习第四年期间,学生需按照英国大学官网公布的标准向英国大学额外缴纳学费);住宿费2600元/生/学年。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