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医科大学录取分数线(所有专业分数线一览表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医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湛江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新城大道1号;邮编: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督导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发给《广东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相应学位证书。中途退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招生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规章制度、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设置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招生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控制生源质量和解决因考生专业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东莞理工学院药学院与应用化学专业、东莞理工学院药学院与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东莞理工学院智能医学工程学院与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开展本科联合培养项目,通过广东省暑期高考招生,单独设置学校专业群,实行跨学校、跨专业的培养模式。本科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所在学校报到入学,符合条件的项目学生准予毕业,由所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联合培养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执行两校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学生入学时所在学士学位授予机构颁发,联合培养机构应当在证书上注明,不再颁发单独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药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药学专业、学校中药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中药学专业、学校应用化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化妆品技术专业、学校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智能医疗器械技术专业共建“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暑期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学生由学院单独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4+0”模式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四年均按协同育人计划在相应高职院校培养,学校设在高职院校。学校负责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及学位授予等工作,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八条 通过广东省农村卫生人才定点培养实施方案录取的考生,免收学费、住宿费,按高校单独专业群招生,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须与定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式医学生免费培养及定点就业协议》,毕业后派到定点县(市、区)指定定点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点服务单位为考生落实就业岗位,有岗位空缺时优先录用。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本科生招生按照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普通类(文、史、理、理科)招生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广东省高等学校和专业,学生须通过高考总成绩中所含3门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对应的3门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比例。

第二十三条 考生思想政治素质测评、体质健康检查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条件的,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偏好和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类(文科或史科、理科或物理类)分专业录取时,各省(区、市)备案细则公布后,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考生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优先安排录取。专业已满的,对学生后续专业逐一进行核查。

农村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计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进行录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志愿优先安排,如专业已满,则对学生后续专业选择逐一进行核查。

内蒙古自治区单独制定了录取原则,即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报考专业均未被录取,如同意专业调整,则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将其调整至同一院校专业组内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如拒绝调整,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教学外语为英语,英语水平不强的考生应谨慎报考。

第二十七条 加分或优惠录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天津、浙江、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重庆、广东、湖南、湖北、福建省的学科选拔要求,按照已公布的学科选拔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省(市)公布的计划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考生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可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鉴于法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报考公安系统法医岗位,参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及标准》,男生身高须达到168厘米以上,女生身高须达到158厘米以上,单侧矫正视力须达到5.0以上。不符合上述条件报考本专业且毕业后拟任公安系统公务员的考生应慎重报考;鉴于医学专业(临床医学、儿科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助产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学、法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眼视光学、药学、临床药学、中医学、药物分析、中药制造、预防医学、卫生检验检疫、智能医学工程、康复理疗学、美容科学与技术)、应用心理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技术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残疾人士请谨慎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健康审查。对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不适合就读所录取专业的,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并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二条 通过学校暑期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缴纳学费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卫生等考核。学生在注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药学、药物分析、临床药学、化妆品科学与技术、预防医学专业学费为7656元/生/学年,其他医学专业学费为6960元/生/学年;理工学、文学专业学费为6230元/生/学年;管理学、法学、经济学专业学费为5510元/生/学年。住宿费550-1500元/生/学年。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科生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品德优良的学生。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学业成绩一等奖、学业成绩二等奖、学业成绩三等奖、专项奖。

(二)新生专项资助:新生专项资助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科生支付新生一年级学费,按实际应交学费数额发放。

3.国家奖、助学金:学习期间符合有关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开辟“绿色通道”,协助其申请家乡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按政策申请社会奖学金、安排勤工俭学或领取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375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