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学院 2024 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详细信息一览

  

本文是关于2024年广州新华学院招生简章,主要包括学校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学金、学校地址等信息,下面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州新华学院2024年暑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新华学院暑期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新华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0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美路19号;邮政编码:。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沿江西路248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督导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广州新华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对中途退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颁发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考试录取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规章、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办事,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招生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内招生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市、区)招生批次以所在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名额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控制生源质量,解决因考生专业调整导致计划增加的问题。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录取制度,严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取原则是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其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史、理)、艺术类、体育类规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分类录取,其他省(区、市)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广东省本科院校和专业,学生须通过高考总成绩中所含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其他省(区、市)学业水平测试及选修科目要求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调整比例。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测评和体质健康检查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提档条件的考生,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偏好和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文科类、体育类分类别招生时,按照各省(区、市)备案规定,实行“专业偏好优先”原则,按照考生专业偏好填报顺序和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已修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文科单科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文科;理科单科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理科。

第二十二条 考生如未被所报专业录取,同意调入同一院校(报考单位)有空缺专业且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的,则将考生调入同一院校(报考单位)有空缺专业且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的。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考生予以录取;拒绝调整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共教学外语为英语,英语水平不强的考生应谨慎报名。

第二十四条 加分或者优惠录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校将贯彻落实各省市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考生入学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南》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教部发[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如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考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可正常录取。

该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具体要求,请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和学校招生简章。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南》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审查,对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与所录取专业不相适应的,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二十八条 通过学校暑期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缴纳学费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审查。学生在注册、考试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广东省民办高等院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登记及住宿费核准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学费、住宿费按照发改价格[2016]657号有关要求执行。具体学费、住宿费标准见各省(市、区)专业目录或学校财务部门网站相关通知。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学校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此外,学校及各学院(部)还设有各类单项奖。 3.还有社会奖学金、助学金。 4.学校设有多种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借此机会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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