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招生章程: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优秀新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保证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实施“阳光工程”,坚持招生法治,保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合理选拔符合培养条件的优秀新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甘肃民族师范大学

(甘肃供)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1561

第四条 学校性质:省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性质和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全面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下设本科招生工作小组,具体研究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招生工作还应当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考生、家长、社会的共同监督。

第二章 录取规定及考生要求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机构督导”的招生制度。

第十一条 各专业原则上不对外语水平进行限制。

第十二条 学校对男女学生的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三条 学校向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考生录取与专业分配办法:按照录取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报名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理科专业。对已被录取的考生,专业不分差异,按“分数优先、随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志愿分配。录取计划已满,出现平行分数线考生时,文科按招生计划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分配至相关专业;理科按招生计划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分配至相关专业;藏语专业按招生计划按藏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分配至相关专业;藏语专业按招生计划按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分配至相关专业。 当考生所报专业不能全部满足时,对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调整至未满专业,对不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对实行非平行选择的省份或批次,学校将优先录取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招生计划,按专业偏好录取”的录取规则。

对于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备案规则进行录取,若考生备案分数相同,则优先考虑排名靠前的考生。

第十六条 甘肃省对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招生。即美术、书法类专业由高考成绩与专业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生成排名分数(排名分数=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除以750乘以300乘以30%+专业课成绩乘以70%);唐卡、声乐、器乐、舞蹈、田径、篮球、足球、排球、武术、体操等专业排名分数为专业课成绩。再根据排名分数由高到低分类别,按照排名优先的原则进行平行志愿备案。

若排名分数相同,美术、书法专业按专业课成绩和汉语成绩排名录取;唐卡、声乐、器乐、舞蹈、田径、篮球、足球、排球、武术、体操专业按文化课、汉语、数学成绩排名录取。

除甘肃省外,对艺术、体育类专业实行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并实行专业并行志愿填报的省份,按照本省填报规定审核录取;对对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并实行专业顺序志愿填报的省份,在专业成绩和学业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学业成绩优先录取,专业成绩与学业成绩相同的,参照第十四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督导”的录取制度。录取办法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承认各省(区)规定的加分政策,加分后形成的特色分作为录取、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专业附加考试要求:学校根据学生所在省(区)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藏语专业学生进行藏语文附加考试。

第二十条 甘肃省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实行规定批次录取,减分幅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按意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习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取得正式学籍,享受学校普通学生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须接受体检、学业成绩及艺术、体育专业课成绩测试。对专业、体检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冒充他人学生,一经发现,学校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赣发改费[2016]1133号):文科专业学费为3800元/学年;理工科、体育类专业学费为40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学费为4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6500元/学年。

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赣发改收费[2017]407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移动互联网开发)、网络工程(云计算方向)学费为8500元/学年,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方向)学费为9000元/学年。

2.预科生学费(赣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学费为每学年15000元人民币。

3.住宿费标准(赣发改费[2016]1133号):公寓住宿费为900元/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励、贷款和赠款:

为保证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多元化资助体系,具体资助办法及资助项目可查阅我校学生处网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发布后,如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此前招生工作要求、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咨询监督方式:

学校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纸和马路233号

邮政编码:

支持热线:-

传真:0941-

学校网站:

电子邮件: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甘肃民族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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