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西南石油大学录取录取分数线(所有专业分数线一览表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要求,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生”精神,深入实施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实行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

第二章 学校名称、所在地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是长江大学,英文全称是,上级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荆州校区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邮编:)

武汉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邮编:)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是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入选高校、国家“产学研合作育人示范”高校、湖北省重点建设的四所高水平大学之一,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共建高校、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或者校园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布选拔、录取结果。

聯絡及諮詢電話: -

投诉电话: -

电子邮件: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八条 普通类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部科目;其他类别考生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考试。

第九条 学校组织专科至本科各专业考生参加相关专业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相关事项以学校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招生政策,优化生源,促进区域均衡,结合本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划要求,学校本科专业储备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艺术专业储备计划不得超过学校艺术专业招生总计划的15%。储备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储备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在录取过程中,将根据各省(市、区)申请人源情况,重点向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倾斜。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专业招生计划实行动态平衡机制,社会需求量大、报名人数多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社会需求量小、报名人数少的个别专业,学校可调整招生计划,采取减少招生名额、隔年招生、停止招生等措施。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采用远程在线方式进行,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根据考生向我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考生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学校一旦按照考生意愿并按照规定录取学生,学校将不会撤回或改变该学生的录取。

第十四条 档案转送比例根据学校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和报考人数确定。按照教育部规定,按批次顺序志愿转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批次并行志愿转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招生时以考生在省招生办考试成绩为依据,按高分至低分原则录取。对符合国家政策和省招生办规定可加分的考生,我校予以承认,并在选择专业时予以加分。

第十六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报送学校后,实行顺序报名的省份,我校将优先考虑选择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并行报名的省份,按照省招生办公室的备案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进入招生档案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分配专业。志愿规则遵循生源本土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专业大类招生,专业大类所包含的专业和培养方向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和长江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九条 外语专业只招收母语和英语熟练的考生,按成绩排序,外语成绩不得低于100分。其他专业对考生考试外语科目不设限制,但原则上学生入学后应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有关标准执行。另外,建筑专业限制色盲;护理专业考生身高不得低于156厘米;舞蹈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2厘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2厘米。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

学校不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专业科目学校考试,但承认省级联考(统考)成绩。通过省级联考(统考)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资格线即可报考我校。在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定录取:

对于有规定分数线的省份,按照生源所在省份的备案规定和备案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备案分数相同,则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同分数排序原则录取;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规定相同分数排序原则,则按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对于没有规定录取分数线的省份,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成绩高者。各专业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①音乐、美术、设计类专业:(学业成绩总和*40%+专业成绩总和*60%)×2;

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之和;

③舞蹈专业:(高考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2。

对于历史专业(文科)、物理学专业(理科)单独计划招生的省份,按照各自排名录取;否则,按照统一排名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体育类专业报考人员,学业成绩和省级联合专业成绩(以下简称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顺序志愿提交的省份,按照学业成绩和专业成绩总和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按并行志愿提交的省份,按各省规定折算提交,根据提交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招生时,对往届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核。对体检审核不合格的,学校将根据体检结果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弄虚作假、冒充他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有关省(市、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处。

第二十六条 艺术、体育、中职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定向就业学生、高、专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在校设立的奖、助学金等40余种,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艰苦补助、勤工俭学等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筹措学费、住宿费的新生,可在报到期间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助学部门将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政策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最低总学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德智体美劳全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长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工作按照《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招生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招生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市、区)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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