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兰州大学招生简章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全称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位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北京大学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全校招生工作;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制定本科招生条例、招生策略、招生办法,调整学科招生计划等。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北京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工作。

第七条 北京大学成立招生督导小组,负责指导招生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招生

第八条 北京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高考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本校近年来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各省招生计划,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在招生计划总额中预留1%作为后备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人数不平衡和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九条 北京大学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招生工作。

第十条 北京大学在尚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招收理工科、文科生;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当地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录取学生。

第十一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转档比例。顺序志愿批次转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批次转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北京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分数优先(分数线清晰)原则。

第十二条 新生思想政治素质测评和体质健康检查合格,且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一批录取分数线的,北京大学将按照统一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新生。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和专业志愿确定录取名单,若考试成绩相同,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在办理普通统招时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数。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最高分,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北京大学承认并公示为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合格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予以录取。一切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适用于未安排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按照提前录取批次考生的报名成绩和专业偏好进行录取,不做调整。符合北京大学报名条件、报名成绩相同、北京大学公布招生名额不足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分数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未录取的考生不予录取。提前录取批次的外语类专业考生录取后不得转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其他提前录取批次考生录取后不得变更专业。

第十六条 北京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招”飞行学员。北京大学从军队飞行学校新生中择优选拔“双招”飞行学员进行培养。“双招”飞行学员采取综合测评方式录取。综合测评结果包括高考成绩、飞行筛选成绩、心理素质成绩等,男女飞行学员分别排名。“双招”飞行学员培养采用“3+1”模式,学生先在北京大学学习三年,再在军队飞行学校学习一年。

第十七条 对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申请专业学业、生活能自理的残疾考生,北京大学一般可录取其入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数学英才班、物理学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筑梦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招生简章执行。在实行“3+1+2”模式高考改革的省份,学校不折算高校专项计划(筑梦计划)成绩,以该省份优先学科组统一招生批次录取分数为准录取。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外语专业只接受英语为母语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本部学费为理科实验班、文科实验班、计算机科学、电子信息、生物科学专业每学年5300元人民币;其他专业每学年5000元人民币;住宿费为每学年750-12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规定,结合医学专业特点,制定医学专业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条件、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复核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合格人选和录取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发布后,如某些省份调整高考录取政策,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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