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山东建筑大学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

  

山东建筑大学

2024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规定

为保证山东建筑大学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建筑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新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建筑大学,学校代码:1043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1000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学校性质和类型: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历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山东建筑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和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九条 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建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建筑大学纪检监察部负责对学校高考招生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以及处理与高考招生工作有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十一条 山东建筑大学2024年面向全国(西藏自治区除外)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将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和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

1.坚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不断加强招生计划引导和调控,深化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人才,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2.坚持统筹兼顾、优生优育原则。坚持统筹支持优势特色专业建设,加大紧缺专业人才和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完善就业、培养、招生等环节联动机制,制定招生计划时优先考虑社会需求大、毕业生就业率高的学科、专业。

3.坚持以基本办学条件为依据,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招生规模。

第十三条 本科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1.动态调整优化专业招生结构。根据社会需求、专业教育资源、教育质量、科研水平、毕业生就业率等因素,各专业招生计划在上年度计划基础上适当增加或减少。

2.分省调整招生专业结构。根据各省近三年考生报名、录取情况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对录取分数线低、报考率低的专业进行适当调整,增加区域经济发展需求较大的专业。

3.中西部合作项目、地方特色项目、走读生、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招生计划,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分配,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招生办公室监督”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外语要求:我校英语、德语及校企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必须以英语为外语,否则不予录取。其他专业对外语无限制。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语言考生录取后须改用英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非英语母语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对往届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七条 考生须通过思想品德测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根据生源情况对考生档案进行审核时,顺序志愿批次审核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批次审核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省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比例对考生档案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1.综合改革省份录取原则按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相关专业选修科目按已公布的计划执行。按专业组报名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2.外省(区、市)普通文理科专业招生原则

(1)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志愿设置、备案原则招生,各学校志愿无差别。

(2)专业分配遵循“分数优先、随心所欲”的原则,即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确定报考专业。如考生分数达不到所报专业要求,学校将随机分配至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如考生按上述原则达不到所报专业要求,且拒绝接受专业调整的,学校将不予录取。

经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合格的考生录取原则,按照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3)考试成绩相同时,按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备案原则、高中学习成绩测试成绩、体能测试成绩同等分数比较规则分配专业。

3. 艺术类专业录取

此项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招生所在省份有关文件执行。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采用各省统一考试成绩,考生须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办法,在相应批次填写我校相应专业报名表。对符合我校艺术类专业报名条件和录取要求的考生,我校将根据考生报考意愿和省份、专业(招生方向)招生计划,依据考生综合成绩(备案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择优录取(在考试招生改革试点省份,按照省级有关文件执行)。综合成绩(备案分数)相同的,按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原则和同分比较规则中高考科目优先顺序录取。

4. 其他

(1)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加分、减分录取的政策和规定,根据学生的成绩作出录取决定和分配专业。

(2)对于高考实行选考或选修科目制度的省(区、市),我校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某专业按选修科目录取人数不足,可调整录取已选择其他科目且有专业偏好的学生。

(三)定向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生可自愿填写我校定向就业招生申请表,如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报到前与我校、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对拒绝签订协议的录取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专业入学特殊要求

报考我校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一经录取,无需额外参加美术考试,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建议考生自行参加美术基础训练和学习。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有关要求和规定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学费〔2023〕559号)执行。退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复审。复审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类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山东建筑大学学历与学位管理规定中毕业、授予学位的条件,向本科生颁发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部分专业学生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部分或全部在山东建筑大学产学研基地(烟台)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建筑大学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应当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并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政策和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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