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官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

  

第1条

为保证学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13

第五

学校地址:

西丽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7098号; 邮政编码:;

华侨城校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直滘街1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本科、高职(专)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公立普通高校

第八

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经学校录取,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中途退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颁发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了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考试录取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规章制度、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设置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督导。招生期间,成立信访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1)广东省内招生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批次;

(2)来自广东省以外省(区、市)的首批(重点批次、本科批次)或专科批次的普通类、文科(史类)、理科(物理类)申请人;

(3)艺术类本、专科招生批次按照教育部和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总量1%的招生计划,用于控制生源质量和解决因考生专业调整需增加计划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与华南师范大学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师范)联合开展“三两阶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两阶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暑期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升本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学院、专业组招生、单独组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五年人才培养规划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习,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将获得学校高职(专升本)毕业证书。通过转学选拔考核的实验班学生将进入华南师范大学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华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 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普通类、文科(史学类)、理科(物理类)、艺术类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广东省本、专科院校及专业,须通过高考总成绩中所含三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考生高中学历教育程度有相应要求的,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比例。

第二十一条

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身体健康考核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条件的,将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偏好等,按照学校招生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文科(史学)、理科(物理)类专业分类别录取时,按各省(区、市)备案规定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专业优先安排录取,专业已满的,对考生后续专业逐一进行筛选。如考生总成绩相同,优先考虑已修读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无排名、无排名分的省(区、市),按档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总成绩相同,则按高考单科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三条

全国高考艺术类专业录取基本原则:以文化成绩和艺考成绩达到原籍省(区、市)控制分数线为依据,按各省(区、市)备案规则下达文件后,学校按文化成绩和艺考成绩比例合成总分(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50%+艺考成绩×2.5×50%),按“分数优先”原则分专业。广东省内考生按备案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总分排序靠前的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优先安排,此类考生名额已满的,对考生后续专业选择逐一核对。广东省外考生按合并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如考生合并总分相同,则按艺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若艺考成绩仍相同,则按照高考单科及分数线的顺序,从高到低排序: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四条

学校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现代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金融服务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专业均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采用英文授课,非英语国家考生请谨慎报考。具体培养模式及收费标准请以学校招生网为准。

第二十五条

如考生所报专业均未被录取,愿意调整至同一院校专业组内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将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调整。如考生拒绝调整,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该校的公共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因此非英语母语的考生应谨慎申请。

第二十七条

加分或优惠录取相关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生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函[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如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可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具体要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检健康审核。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核不适合进入所录取专业学习的新生,学校将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通过学校暑期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缴纳学费手续,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审查,对在注册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纪律、违规行为的学生,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甲[2000]140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制定并执行。

本科专业:普通专业60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10000元/生/学年。

专科专业:普通专业6000元/生/学年(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现代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5600元/生/学年;金融服务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9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1200-15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校园注册:

华侨城校区:艺术设计学院相关专业。

西丽校区:其他专业。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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