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保障权益,铸就未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京理工大学,是一所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新中国最高军事科技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简称“哈尔滨军事工程”),历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理工学院的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兵器科学与技术”学科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2018年,王泽山院士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同年,学校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江苏省共建高校。 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厚德载物”的育人理念,秉持“立德博学、奋进创新”的校训,弘扬“团结奉献、求是创新”的校风,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为党培养人才、为国铸造武器,着力陆海空天信息融合发展,努力实现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

学校地点:南京校区(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江阴校区(江苏省江阴市复兴路8号)。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者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高考专升本、高校特色专业、国家特色专业、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预科班、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五条 我校今年招生考试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工作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决定重大招生事项。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实施细则;

(二)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的招生生源计划,制定学校的招生规章制度;

(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向考生、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五)负责组织举办专项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处理违规考生,并向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复查工作;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合理制定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在保持各省(区、市)相对稳定的同时,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第十条 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和省、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管理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插班比例,一般不超过11??0%;按平行志愿申请批次确定插班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按招生计划总量的1%作为备用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招生源不平衡问题,备用计划的使用原则是“集体决策、公平公正”。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三条 报考时,以各省招生办提供的报考分数(含经省招生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为准。我校认可经省招生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同时满足多个加分条件,仅可取分数增幅最大的一个,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不适用于未制定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第十四条 凡经入学考试合格的考生,学校将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专业偏好不设等级差异。

第十五条 被录取考生录取分数相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录取分数线排序的,按录取分数线排序安排专业;未提供录取分数线排序的,按我校规定安排专业(理工科考生依次比对数学、理科综合、汉语、外语;文科考生依次比对汉语、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依次比对数学、汉语、外语)。

第十六条 考生所报考专业均未被录取时,如同意调整至未满专业(按高校专业群申报的考生,只能在专业群内进行调整);如拒绝调整专业,则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省份对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和要求,制定相应录取方案。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专业志愿清零”录取规则,即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八条 实施高考改革的省(区、市),考生报考的专业(类别)须符合我校选修科目的要求。

第十九条:第一志愿人数不足时,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成绩择优录取。如仍不足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则进行志愿征集。平行录取批次情况下,对未完成的计划也进行志愿征集。如仍不足志愿,则将剩余计划转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专项班、国家专项班、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预科班、第二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其中,艺术类招生统一采用招生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艺术考试成绩,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规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进入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第二学士学位项目学习的学生,专业(类别)不调整;其他学生按照《南京理工大学本科专业(类别)调整分流管理办法》(南科大教发[2024]11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不招收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学生的专业有:化学工程与制药、环境科学与工程、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不招收二级色觉异常(俗称“色盲”)学生的专业有:化学工程与制药、环境科学与工程、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应用物理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我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恪守“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的承诺,确保每一位新生顺利报到、入学。

第二十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习年限为2年,其他本科专业学习年限为4年。学生按录取专业分阶段在相应校区学习。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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