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山东理工大学录取录取分数线(所有专业分数线一览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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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简章

怎样才能报考中国师范大学?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简章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华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华南师范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华南师范大学现有广州校区石牌校区、大学城校区,佛山校区南海校区,汕尾校区滨海校区。

石牌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邮政编码:。

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78号,邮政编码:。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邮政编码:。

滨海校区:汕尾市马公街道,邮政编码:。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督导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经我校正式学业录取,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经考试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中途退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三、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负责制定招生条例、招生规章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处理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设置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专人督导,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招生期间,应当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四、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我校物理、历史、物理、非师范、历史、艺术设计、音乐、舞蹈、体育等本科专业均按本科批次录取。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中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安排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如有变动,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具体录取批次,以录取来源省份招生办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不超过总招生计划1%的名额,用于生源质量把关、解决专业调整考生不符、分数线相同、排名相同等问题,需要额外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考生入读本校,单独编入学校专业组。录取后不得转校、转专业,入学前须由考生本人或考生本人(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证明》。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并派往定点县(市、区)定点服务单位任教,任期不少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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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录取制度,严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类(历史、物理)和文体类(音乐、艺术设计、舞蹈、体育)学生按照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广东省本科院校或专业,学生须通过高考总成绩中所含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调整比例。

第二十一条 考生思想政治素质测评、体质健康检查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条件的,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偏好和本校招生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原则:

普通专业(文科或史科、理科或物理科)录取时,按照各省(区、市)立项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随志愿”录取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差异,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分数相同按排序录取)。

我校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公费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试点,实行“分数优先,随学生意愿”原则,专业意愿不分差异,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分数相同则按高低排序)分专业录取。

各省(区、市)按备案规定下达档案后,在招收体育类专业学生时,按照“分数优先、从众意愿”的原则,采用备案总成绩录取,若备案总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录取。

根据各省(区、市)备案规则文件发布后,艺术设计类专业录取时,广东省拟按照“分数优先、随志愿”原则,按备案总分录取;其他省份拟按照艺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考成绩相同时,依据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根据各省(区、市)备案规定,档案发布后,对音乐舞蹈专业招生,广东省拟按照“分数优先、随心所欲”的原则,按备案总分录取;其他省份拟按照艺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统考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录取。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项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厅函[2023]10号)和我校2024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并经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入围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原籍省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按招生计划从高到低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录取;体育等级为硕士生,体育专项测试成绩达到95分的考生,学校可考虑专项录取,专项录取总人数不超过计划的20%,符合专项录取条件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可放宽至原籍省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具体办法按照《华南师范大学2024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最终名单以“阳光高考”平台公布名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备案分数相同时,按照各省(区、市)排名原则录取。无明确排名原则的省(区、市)按照高考总分(原始分)-数学-语文-外语排名。

第二十四条 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我校选修科目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按照省级考试机构公布的计划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明确”录取办法,即“分数优先、随意愿”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六条 音乐、舞蹈、美术、设计等专业实践科目实行省统考成绩。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填专业均未被录取时,如同意调整专业,则按照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向低分调整至招生计划中有空缺专业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如考生不同意调整,或同意调整但不符合招生计划有空缺专业的相关要求,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外语要求:我校本科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为授课语言,本科生英语水平须达到学校培养要求方可毕业,非英语母语人员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调整专业、评定专业时,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数线不适用于高水平运动队录取。

第三十条 汕尾校区实行独立招生学院代码,学生入学后如需申请转专业,只能在独立学院代码的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人工智能(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法语、金融工程、电子商务、大数据管理与应用、软件工程等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在招生专业群内单独安排,学生入学后如需申请转专业,只能在本招生专业群内的专业之间申请。

六、入学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我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南》(教办[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对全体新生进行统一体质健康审核。对审核后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合就读所录取专业的,按照有关学业成绩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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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生注册及审核

第三十三条 通过本校暑期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请假手续或申请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三十四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认定为不合格,并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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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关于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执行。

学费:文科专业6060元/生/学年;理工科、外语、体育类专业685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8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27600元/生/学年;人工智能(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70000元/生/学年。

法语、金融工程、电子商务、大数据管理与应用、软件工程等中外联合培养专业,每名学生每学年须按照上述学费标准缴纳该专业的学费。在华学习期间,还需缴纳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培养费18000元/生/学年(含外语强化训练、外语课程引进、全英语或双语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改革创新等),如涉及在华学习半个学年的,按半个学年标准支付。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需按照国外院校收费标准向其缴纳相关费用。

住宿费:视住宿条件不同,费用为800—16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

若广东省物价部门对以上收费标准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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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贯彻国家和广东省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了“奖、助、贷、勤、补、绿”完整的学生资助体系。目前,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港澳侨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毕业生荣誉奖学金、学生创新奖、雪莲奖学金、雪莲助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同时,学校还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等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此外,学校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需求,实施“青云计划”“红虎星”“自强社”等发展性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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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生咨询、监督和申诉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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