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维护学校和考生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公众了解学校本科招生政策、法规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二、学校类型:公立全日制普通高校

3. 受教育程度:博士、硕士、本科

4.学校代码:10066

5.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道1310号

六、学校基本情况: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是我国成立最早、主要以培养职业教育师资为主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是教育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天津市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高校。

学校设有教育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7个学科门类,拥有5个天津市重点学科、2个重点培育学科,机械工程、教育学分别入选天津市一流学科和一流培育学科,建成4个天津市特色学科群、3个天津市高校服务业特色学科群。开创了“双导师、双基地、双证书”研究生培养新模式,荣获第三届国家教育改革创新特等奖。学校现有52个本科专业,21个国家和天津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2个国家和天津市优势特色专业,12个天津市应用型专业,4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55门国家和天津市一流本科课程。拥有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1个,学术型一级学科硕士点10个,9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建有“智能车路协同与安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汽车模具智能制造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2个国家级科研平台,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4个、技术工程中心5个、“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1个、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1个、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近年来,获天津市科技进步奖17项(其中一等奖4项)、社科优秀成果奖13项(其中一等奖2项)、专利金奖1项,获批首批天津大学科技园。有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研究中心等38个学术研究机构。

学校坚持“动脑力、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创建一流本科教育,2023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997年、2005年两次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深化改革,创新模式,形成本科、硕士、博士全层次职业教师培养体系,培养出我国首批“双师型”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与爱尔兰大西洋理工大学开展“双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英国、韩国、日本、波兰等国家合作院校开展学生交流项目。有20多个国家的留学生在校攻读本科、硕士、博士学位。学校是教育部首批确定的“教育援助基地”和“中非大学20+20合作计划”项目院校之一。 在非洲建成埃塞鲁班工坊,带动埃塞等东非国家人工智能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被非盟总部确定为面向全非洲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援埃创办了该国第一所职业教育领域最高水平的职业院校——埃中职业技术学院,援巴创办了“旁遮普天津技术大学”。在海外建有3所孔子学院、7个孔子课堂和3个汉语教学点,开展汉语教学和中华文化交流活动。向亚非国家派出500余名教师开展援教工作,培训当地师生5万余人次,为60多个国家的1200余名学员开展职业教育培训。 近五年,学生在各类科技竞赛中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1200余项。2020年,学生参加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金牌1项、奖项4项。2023年,师生在第二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金牌9项、银牌7项、铜牌1项、优秀奖7项。位列2017年至2021年师范院校全国本科竞赛排行榜第5位。8000余名优秀毕业生成为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全国、省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技能大师,为国家职业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教育部授予“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奖”。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决定招生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设在招生委员会,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招生计划

1.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条件、社会需求等,制定2024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准的招生专业和招生名额,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各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2.学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总计划的1%,在招生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以下原则使用。

(1)用于录取平行志愿转入比例大于100%且超出招生计划,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

(2)用于录取分数线相同的考生。

(3)适用于报考人数较多、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第七条 学费:文科(不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每人每学年4400元、理科、工科、外语专业每人每学年5400元、艺术学(设计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2000元、艺术类(音乐与舞蹈学、戏剧影视学、美术学)每人每学年15000元;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22000元;对进入天津大学软件学院学习采用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软件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收取8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新建公寓式管理住宿费(3-4人)为1200元/生/学年;新建公寓式管理住宿费(5-6人)为1000元/生/学年;宿舍楼住宿费(5-6人)为700元/生/学年;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各专业学费详情请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发布的2024年新生录取通知书为准。以上学费如有变动,以天津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申报意愿和报名成绩作为录取主要依据,对其德智体美劳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在录取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未实行平行招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志愿录取实行优先录取原则,即在各省公布的同批次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内,按报考院校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报考我校作为第一志愿的考生进行录取;当各省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内,报考我校作为第一志愿的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再录取报考我校作为第二志愿的考生,以此类推。

存在平行选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即对符合同一学科、同一备案单位、对应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合格考生,按备案分数线从高到低排序,按照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的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个专业志愿的录取分数线,则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个专业志愿的录取分数线,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同意调整专业者,可转入同一学科、同一备案单位的未填报专业;不同意调整专业者,将被拒绝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差。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专业招生实行“按专业偏好顺序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执行。考生须符合我校选修科目的要求。考生综合素质测评信息将用于自主招生测评。

第十三条 奖金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成绩相同时,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本省确定的统一成绩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其他省份将按照数学、语文、英语的顺序优先考虑数学、语文、英语成绩较高的考生。条件相同时,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优先考虑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具体录取细则请参见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24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具体规定参见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24年自主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推荐生录取具体规则参见《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24年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推荐生录取指南》。

第十八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指南有关规定处理。如考生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教育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均实行双语(中英)教学。英语专业只接受英语水平较高的考生。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全部采用英语授课。精通外语的考生应认真填写申请表。

第二十条 学校收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等材料,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逾期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除外。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当按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登记学籍;复审时,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视为复审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双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双证”培养,学生选择相应专业后,学校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收取每生每学年400—600元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完善“奖、助、贷、缓、苦、减、补”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社会救助、就业帮扶等多种扶贫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免费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早餐鸡蛋、午餐晚餐主食、菜品、营养汤等;提供勤工助学岗位600余个。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内容,经考试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高职升本毕业生毕业证书上应当注明“大专起点”。毕业生符合《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颁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发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应当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制规则(修订)》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转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联合培养学生的录取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写申请材料的参考,不构成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咨询及查询录取结果的方法

学校网站:

本科招生信息网站:

电子邮件:

支持热线:

监察电话: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道1310号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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