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大学 2024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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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函[2024]6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二)坚持“按需招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

(三)持续推行招生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复试、录取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二、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校研究生招生领导组全面负责领导、管理、检查、监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组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进程和结果负责。

3.复审资格审查

凡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须接受资格审查,未参加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复试。考生须对自己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和信息负责。对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复试、录取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学院将按照教育部规定对不同学籍、不同资格条件的考生进行复试资格审查。

1.民族教育院校本、专科毕业生(指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毕业证书在教育部电子登记,可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同)无法提供毕业证书或对毕业证书有疑问的,不予复试;民族教育院校专科毕业未满2年的考生(2022年9月1日前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不予复试;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未满2年的考生(2022年9月1日前未取得硕士、博士学位)不予复试。

2、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核查学生证及学籍状况,在校期间未按时报到的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网上核查报告》。在校时间未满四年的考生,如所在学校实行学分制,考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及学校修满学分、提前毕业证明,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复试。

3.教育管理()、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专业考生需考查毕业年份。本科毕业不满3年(2021年9月1日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的考生无需重考,高职高专毕业不满5年(2019年9月1日前未取得高职高专毕业证)的考生无需重考。

4.对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法学专业(本科专业代码前四位为0301)报考法学硕士(非法律专业)的无需补考;非法律专业(本科专业代码前四位不为0301)报考法学硕士(法律专业)的无需补考。

5.国家承认的高等职业院校、技校毕业生以及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生,按照教育部要求,视为同等学历考核。

6.已在境外大学毕业的考生,须确保于2024年9月1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外国学位证书》,否则不予参加复试。

7、“退役大学生士兵项目”申请人须为应征入伍并退出现役、符合攻读硕士学位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文化程度为“普通”级)。复试前,申请人须向研究生院提交《入伍批准书》、《退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扫描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参加复试。

(二)考生应根据所报考学院及专业的要求提交相关个人材料,各类材料具体清单如下:

1、所需材料:身份证、学生证(应届生)、《教育部学籍网上核查报告》(应届生)、毕业证(往届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备案表》(往届生)、初试准考证、重考费用缴纳证明。

2、补充材料:个人简历、大学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摘要、研究成果、专家推荐信等。如提交补充材料,需在材料正面右下角签名。

四、复审要求

1. 复试形式

各学院、各专业统一采用现场复试形式。

(二)复试时间

第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为3月28日至4月3日,插班考生复试时间为4月8日至4月16日。4月16日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分配。

(三)复试内容

复试一般包括专业笔试、面试、外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考核四个部分。

1.专业笔试总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具体安排请参照各招生学院复试相关通知。

2、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面试基本形式为抽签答题,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创新能力、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3、外语考试满分为50分(口语、听力各25分),考试时间不少于5分钟,考试形式为听力、口语能力测试。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格、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考核结果为合格或者不合格。

5. 以同等学历参加复试的考生,复试需额外选修两门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本科核心课程。附加考试为笔试形式,时长2小时,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难度原则上与本科教学大纲要求一致。以同等学历参加复试的考生附加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每门附加科目成绩须达到该科目满分的60%,否则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6.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旅游管理硕士考生复试时须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考试,考试具体形式由学院确定,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四)复试选择第一志愿的考生比例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分阶段统一确定复试比例,招生规模1至7人的专业,复试比例为1:2;招生规模8至30人的专业,复试比例为1:1.4;招生规模30人以上专业,复试比例为1:1.2。

1. 对于第一志愿通过录取名额超过招生名额且大于或等于复试差额比例的专业,将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复试差额比例确定复试人选名单,复试人数按四舍五入原则确定,若有多名考生初试总成绩相同,则全部纳入复试范围。

2.第一志愿考试合格人数超过招生名额但低于复试比例的专业,或第一志愿考试合格人数等于或低于招生名额的专业,按实际考试合格人数确定复试人选名单。

5. 进入复试前的初始考试成绩要求

学校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招生指标等,确定了普通计划和各类专项计划的复试分数线,各类复试分数线及复试人选名单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请考生及时查阅。

特殊项目(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项目、退役大学生项目)考生和符合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条件的考生(军队荣获二等功的),单独纳入录取计划,不参与统考排序,在其对应计划范围内择优录取。

按照规定享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考生,参加统考考生排序。

(六)调整与复试

1.调整与重考比例。空缺人数1至5人的专业,比例不低于1:1.2,不高于1:3;空缺人数6人及以上的专业,比例不低于1:1.2,不高于1:2。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并在调整通知中明确。

2.我校在确定录取名单时,将优先考虑第一志愿复试合格的考生,转学考生竞争剩余招生名额。

3.调整的原则、具体要求和工作规范,请按照《西南民族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整工作办法》执行。

7. 成绩计算及公布

复试结束后两日内,学院根据复试结果和招生计划填写《西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录取名单》,连同成绩报告单、成绩记录等其他全部原始材料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1、对于第一志愿考生(包括所有特殊计划)和转学考生,重考成绩的权重为40%。

普通方案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5(满分300分的专业为3分)×60%+复试成绩÷3×40%。总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国家少数民族重点人才计划人选成绩总和=(初试总成绩÷该学科国家线×100)×60%+复试成绩÷3×40%。

退役大学生士兵项目考生成绩总和=(初试总成绩÷该科目国家线×100分)×60%+复试成绩÷3×40%。

2.复试结果公示。各学院复试结束后向考生公示复试结果,复试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公示,公示期为3天。

5.复审组织

(一)制定并公布复试录取细则。各学院应当根据本校复试录取办法,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复试录取细则,并在复试前公布。复试录取细则应当包括各专业招生计划、复试比例、成绩计算方式、录取规则、资格审查要求、复试流程等。

(二)复试工作人员的选拔。各学院应选拔经验丰富、专业性强、公正廉明的复试工作人员参加复试。复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参加复试的教师的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不得参加复试。

(三)做好复试工作人员培训。各学院要对参与复试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学习复试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相应职责,增强政策意识、保密意识、责任意识,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考核规则和考核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

(四)复试小组组建。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和复试考生人数组建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1人负责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工作,每个复试小组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五)复试出题。各学院应按照学校自主出题有关规定开展出题工作,认真落实试题安全保密责任,确保出题质量。

(六)通知考生做好复试准备。各学院将根据复试安排,提前通知考生复试时间、地点、要求及注意事项。

六、复试与录取

(一)各专业选择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进行复试,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如有空缺,予以调整。调整后的考生按调整指标,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复试总成绩与各单项成绩低于该单项满分60%的,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如各序列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初试总成绩与统考科目总成绩。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入选规则:

1.计算考生总成绩。

2.实行省内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在同省或地区内录取学生。

3.省级计划其余指标实施完毕后,不分省份,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项目招生规定:

1.计算考生总成绩。

2.不分专业,一律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四)录取名单由招生办公室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拟录取名单公布后,考生须将《研究生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测评表》(研究生院官网下载)经考生本人档案或所在单位人事政工部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邮寄至拟录取学院指定地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测评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拟录取名单公布后,考生须在一周内将近7天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邮寄至学院指定地址。学院汇总全部报告后送我校医院鉴定盖章。体检结果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取消录取资格。被录取的考生入学时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七)录取名单须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录取。

(八)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审核(包括笔试、综合面试等),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复试工作纪律

1.复试老师工作要求

1.复试老师身份将会被保密,在复试结束前不得向社会公开。

2、复试前,教师应将手机交由工作人员保管,复试过程中不得使用。教师应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进出复试现场。

3.复试问题应当采用即兴问答形式,措辞应当清晰、准确。

4、复试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复试结果必须有专人记录,任何人不得更改。

5. 复试老师不得将成绩记录表及其他复试相关材料带离复试现场,不得私自透露复试结果。

(二)考生复试要求

1、整个复试过程中禁止使用任何电子设备。

2、考生须签署《诚信复试承诺书》,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复试期间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细则》进行处理。

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采取严厉措施,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记录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3.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经研究生院审核并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对考生进行复试。未按要求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放弃复试资格。

(三)保密要求

1、复试相关资料属于保密资料,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学院应指定专人保管。

2.复试全过程(包括笔试、面试等)将进行录音、录像,复试音视频资料由学院指定人员妥善保管一年。

3.复试结束后,学院应将所有复试材料(包括复试成绩记录、复试成绩单、录取名单等)原件交至研究生院。

八、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

1. 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候选人处理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内容属于国家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对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学生,所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最高可达开除学籍;对受聘考生,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组织考生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组织研究生考试作弊属于情节严重。

(二)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

对招生录取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等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减少相关单位下年度招生名额。

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单位和个人泄密事故的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依照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教育、招生保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审查与监督

(一)加强管理监督。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全校复试录取过程和复试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负责。学院要完善复试录取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把质量关,加强对复试过程和复试组成员录取行为的管理和领导,对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负责。研究生院将会同纪检部门在复试期间对各学院复试工作进行检查,复试结束后对各学院复试视频进行回放和抽查。

(二)落实复议制度。高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考生复议结果负责。在复议结果和拟录取结果公示期间,高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受理考生复议、申诉。经调查,申诉情况属实的,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考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高校复议结果后2日内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诉。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已提出上诉。

(三)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有关政策要求,按照“谁公开谁核对”“谁公开谁说明”的原则,学校、学院各级有序落实信息公开。对参加特殊项目、享受初审加分或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相关信息,在公布考生名单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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