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黑龙江大学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

  

黑龙江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保证招生工作按照“依法依规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招生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办学宗旨,形成了鲜明的对俄办学特色,铸就了“博学慎思、通晓天下”的校训和“志存高远、爱国奉献、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黑龙江大学精神,大力推进人才战略、数字化战略、国际化战略实施,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强、水平高、现代化的一流综合性大学。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是黑龙江大学,学校法定住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是教育部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第五条 学校主要实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第六条 学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黑龙江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学校成立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教学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同时,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全校本科专业的招生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分省、专业招生计划执行。专科招生的招生政策、报名条件、招生计划等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用于同等分数录取,控制各省生源质量。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部分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须在批量申报前发布追加计划,并根据考生意愿和分数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在学生家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意愿,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采取计算机网络远程招生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生原籍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办法录取学生。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测评、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的考生,对通过档案审核的考生,在不同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顺应意愿”的原则,专业意愿不设分数差异(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意愿顺序确定专业);在专业(类别)录取时高考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分数排序规则录取; 若无分数排序规则,实施综合改革的省份按汉语、数学、外语顺序录取,其他省份按学校单科分数排序规则顺序录取,文科生按汉语、外语、数学顺序录取,理科生按数学、外语、汉语顺序录取;过关考生所报专业意愿全部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意愿调整且符合录取要求的,调整至招生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意愿调整或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优惠政策、享受加分、减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予以加分或减分;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以其原高考成绩作为录取、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以高考总成绩为依据,对单科成绩一般不设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除外语专业外,其他专业不受语言限制。

英语、翻译(英语方向)、商务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阿拉伯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俄语、翻译(俄语方向)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或俄语的考生。

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国际教育、传播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子商务等专业的外语教学以英语进行;中俄学院各专业的外语教学以英语和俄语进行,报考其他语种请谨慎。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实行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在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艺术类专业按高考文化科目成绩从大到小排序录取。如文化科目高考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如专业省统考成绩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文化科目成绩优等录取。音乐表演类专业按专业省统考成绩从大到小排序录取。如专业省统考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科目成绩优等录取。如文化科目成绩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文化科目成绩优等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和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对考生身体状况不作特殊要求。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大学行政事业性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标准请参见黑龙江大学费用公开网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模范学生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优秀特困生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等。学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原籍地无息学分制助学贷款或入学后在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方针和纪律,对违反招生程序和纪律、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于开学两周前向被录取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大学招生信息网站为: ,电子邮箱为: ,咨询电话为:0451-。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招生的要求和政策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来源 | 招生和职业中心

布局 | 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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