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科技学院 2024 年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学生,你准备好了吗?

  

金陵科技学院坐落于风景秀丽、文化底蕴深厚的古都南京,是一所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校,是教育部应用型技术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单位、中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创始单位、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大学联盟理事长单位。2021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现有电子信息、土木水利、会计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2024年我校将继续面向全国各省市招收本科生。

学校类型:公立全日制综合本科院校

地点:

江宁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大学城虹井大道99号(邮编:)

沐府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星之园130号(邮编:)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制:本科(四年或五年)

毕业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由金陵科技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金陵科技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招生政策、计划和招生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项,指导本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在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制定本科招生规章制度、编制本科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定录取结果等具体招生事宜。

第六条 金陵科技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挂靠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在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各项招生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对招生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数量、区域协调发展、往年计划连续性等因素,分省、分专业确定招生计划,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制定不超过学校年度本科招生总计划1%的后备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招录取学生的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考试。来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的选修科目要求。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机构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网络远程录取,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报名人数确定转学比例或转学分数线,实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份,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采取成绩单+志愿相结合的方式,批次招满后如仍不足名额,则对剩余计划进行公开招收,招满后仍未招满的计划将转入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成绩和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原籍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备案分数计算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备案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专业统考成绩+文化统考成绩+政策性加分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考生报名成绩确定录取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自愿录取”的原则录取,不同专业志愿不作差别对待。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专业(类别)”备案的,按各专业(类别)实际报考考生人数录取;按“高校专业群”备案的,同一专业群内实行“分数优先、随志愿”的录取规则,不同专业志愿不设差别。考生调整专业范围仅限于其所报考的“高校”或“高校专业群”,且只针对有接受专业调整意愿的考生。所有考生专业调整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有意愿的考生。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学校将以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材料作为安排调整专业意愿的参考。

相同录取分数线考生的录取规则如下:

1.已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若录取分数相同,则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成绩总和、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第一志愿科目成绩、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从大到小排序,原则上所有科目成绩相同者均被该专业录取。

2.已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考生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成绩总和、外语成绩总和、选修科目最高分从大到小排序,原则上所有成绩相同者均被该专业录取。

3.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考生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成绩总和、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按语文成绩排序,理科按数学成绩排序。原则上以上所有成绩相同者,均被该专业录取。

4、艺术类专业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统考成绩、文化统考成绩、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原则上所有成绩相同者均录取该专业。

第十六条 我校不规定各专业招生的男女比例;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选修英语科目;各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授课。

第十七条 录取通知与公布:学校按照省级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开展网络远程招生,根据省级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和我校招生信息网及时向考生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金

第十八条 我校本科专业学费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苏价费[2004]291号、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币种:人民币)。具体如下:

文科:5200元/年 生理工程:5800元/年

农林专业:2500元/年/生文科专业:6800元/年/生

验光:6800元/年/生

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5500元/年/生

中外合作办学:22000元/年/生(留学第四年学费按国外大学留学生标准收取)。

住宿费:800-1500元/年/生。

第十九条 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积极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免收学杂费、开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录取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指南》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和体检情况进行重新审核,一经发现有替考、违规录取、冒名入学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办理电子注册,并将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照高考“阳光工程”的要求,我校今年招生工作将进一步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加强对考生的宣传、咨询服务和信息公开,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录取结果等均可在金陵科技学院本科阳光招生网查询。除学校自行组织的招生宣传活动外,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解释有关招生录取信息。

第24条 招生守则

1.金陵科技学院国标录取代码:11048。

2.金陵科技学院江苏省招生代码:1128。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金陵科技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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