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招生章程:确保公平公正,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和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顺利、规范、安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394)是一所具有117年办学历史和良好声誉的公办本科高校,本科专业为全日制,学制4年。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努力建设一流文科、高水平理科、特色工科的学科体系,基本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有仓山、旗山两个校区,仓山校区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旗山校区地址为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1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本校分省(区、市)和分专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学校不预留计划,招生期间调整计划的原则是:多批次招生省份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转入本省下一批招生;每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生源质量较好、生源数量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和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

第三章 专业入学条件

第六条:凡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外语口语测试,并经考试合格。考生所在省份不组织外语口语测试的,无要求。英语、翻译专业只接受英语类考生,其他专业对考生外语不设限制。除中日合作学校以日语为基础外语授课外,学校其他专业仅以英语为基础外语授课。

第七条 报考汉语言文学专业,汉语成绩不得低于105分;报考英语与翻译专业,外语成绩不得低于115分;报考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外语成绩不得低于100分;大陆新疆班、大陆西藏班各专业单门科目成绩无要求。

第八条 闽台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福建师范大学哈德斯菲尔德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只录取已填写相应合作办学机构及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写相应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将不被该合作办学机构或该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本科考生单科成绩要求,按照当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高起点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硕士级高中教师试点项目(复合型、公费师范生)安排在福建省内招生。具体有关事项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高素质复合型硕士级高中教师培养试点项目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条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考生,不得报考师范专业。

第十一条 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要求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思想政治品德测评成绩须合格,考生身体健康要求须符合《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南>的通知》(教办[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2010]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和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相关政策、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承认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政策加分。但未安排省内、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数不适用。普通专业采用“分数优先”分配原则,按考生基准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后进行专业分配。福建省考生基准分数为省内特色分数(即省级特色分数),其他省(区、市)考生基准分数为备案分数。专业偏好之间不设专业差异。专业分配规则如下:一、按招生计划号排序(招生计划1:1范围内)的考生,按选择“所有考生专业调整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分配确定(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偏好的考生)。 然后对招生计划号外的考生,按不选择“所有考生专业调整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的方式分配确定;如不能满足考生所有专业偏好且愿意调整的,计算机自动调整专业。以高校专业群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高校专业群内进行调整;内蒙古采用“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排队录取”的分配原则。基准分数相等时,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录取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已提供考生对应平行录取特征分数(平行录取排名分数或分数相同排名)的省份,按考生平行录取特征分数(平行录取排名分数或分数相同排名)进行排序录取。 若仍相同,学校将综合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采用“专业明确”原则。学校根据2024年各省公布的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覆盖专业范围,认定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统考成绩。考生须参加本省志愿报考专业的艺术类省统考。在考生文科考试成绩、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不低于本科艺术类专业省文科考试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省统考成绩控制线(合格线)的基础上,平行志愿报考模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规则,根据考生报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规定成绩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福建省艺术成绩排序规则录取。 档案分数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的分数排序规则进行录取;仍相同的,学校将综合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相关考生档案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专业采取“专业明确”原则。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学校执行各省(区、市)体育备案规定,按照备案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未规定分数排序规则的省(区、市)参照福建省体育分数排序规则录取。备案分数相等的情况下,按照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录取考生。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分类招生,每个专业类别下设若干个专业,部分专业既包括师范教育专业,又包括非师范教育专业。按分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按有关规定择优进入具体专业。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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