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理工学院 2024 年招生章程: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发[2024]2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为保障烟台理工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工程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烟台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烟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烟台工程学院;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335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钢城东街100号。

第六条:教育层次与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烟台职业技术学院实行招生工作“一把手工程”,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八条 烟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烟台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九条 2024年烟台职业技术学院面向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将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招生简章、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和考生本人确认。

第十条 烟台工程学院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要求制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烟台职业技术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二条 备案原则:我校各招生批次备案原则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实行并列报考的省份,按照省级并列报考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分数优先、随报随考”原则受理报考。首次填报人数不足的,按(后续)志愿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不实行并列报考的省份,按所在省规定录取。

第十四条 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达到学校当年相应专业选修科目要求,按照该省招生招生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择优录取。对已进入该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专业偏好和学业总成绩先后顺序,按照各专业或专业招生计划依次录取。山东省不再进行专业或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 尚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执行有关省份文理科专业录取规定进行录取。对符合录取资格且在学校录取最低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专业清零”原则,以备案分数线确定录取专业;在符合录取规定的前提下,学校原则上“按照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不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分数线相同考生,出生地已有规定排序原则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生地未作规定排序原则的,文科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排序,理工科考生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确定排序,成绩高者排序靠前。

第十七条 美术专业招生原则:2024年我校仅面向山东省招生,采用山东省美术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不组织学校考试。考生须符合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美术专业招生录取要求;报考者须达到全省美术设计类统考及格分数线且不得低于相应美术专业类别全省本科文化水平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综合成绩录取。

第十八条 外语要求:报考我校英语相关专业(英语、商务英语)的考生,高考外语考试语言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言要求。

第十九条 性别比例:烟台工程学院各专业录取新生性别比例不限制。

第二十条 考生须通过思想品德考核。考生身体健康要求:烟台工程学院各专业均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承认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学费〔2023〕559号)执行。退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证书颁发方式:学生修满规定的学习课程,考试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烟台工学院颁发学士学位或者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由烟台工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中德):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本科专业学制四年,采用“3+1”培养模式。前三学年主要为德语强化、部分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第四学年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赴德国学习一年。完成学业并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颁发烟台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烟台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和德国梅泽堡应用技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新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公布录取结果的渠道:招生热线咨询号码、学校招生网站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工程学院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烟台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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