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 2024 年招生章程:公正公平公开,保障考生权益

  

晋中学院2024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估改革总体方案》,保证晋中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晋中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和专科以上学历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晋中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121

第六条 学校性质:公立

第七条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化街199号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实施招生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晋中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专科升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规划与招生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和就业率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和往年计划,确定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每年预留不超过总招生计划1%的招生名额,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教发[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以考生录取分数线为基准分数;录取遵循“分数优先、随愿而上”原则,专业不分专业;如考生分数并列,文科专业按语文、数学、综合分数顺序录取,理工科专业按数学、语文、综合分数顺序录取;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如考生分数并列,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全部意愿时,如同意专业调整,则调整至录取计划中未填报的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内、按专业偏好1:1比例录取”的原则录取。

第十七条:音乐、舞蹈、艺术设计、书法专业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总成绩录取;文化课总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全部满足录取要求的,同意专业调整的,调整至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已获得体育类录取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类总成绩录取,文化类总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全部满足录取要求的,同意调整专业,调整至未满专业,不同意录取。

第十九条 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根据学业成绩要求和专业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各省份对学校立项、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省级招生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加分或者减分应当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英语、翻译专业考生必须以英语作为外语考试语言,其他专业考生不限语言,但我校仅向所有非外语专业学生开设英语作为外语的公共课程,英语水平不高者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三条 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中心的有关文件和招生规定执行,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原则录取。

第五章 发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立德育人宗旨,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行全员德育和劳动课制度,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和资格审查。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以欺骗手段获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学费标准的通知》(金发改费收发〔2018〕29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公布的招生制度、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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