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南长沙女子大学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

  

湖南女子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要求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教育定位和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原则,在往年招生计划分配基础上,结合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专业发展前景分析等,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量及使用原则:学校根据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确定预留计划数量。对生源较好的省(区、市),如确需增加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校招收男生,女生兼收。

第十二条 报考英语相关专业的考生须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报考非英语相关专业的考生外语水平不受限制,但学校只安排英语作为基础外语教学,不建议英语水平不合格的考生报考。

第十三条 各专业体检限额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执行。其中,色盲、色弱考生不能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服装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学前教育、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中乘务(专科)等专业。

第十四条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乘专业(专科)招生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O”型腿、“X”型腿;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伤疤、纹身;无色盲、色弱、斜视,单侧耳听距离不小于5米;无语言障碍,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史;女生身高原则上162cm以上,男生身高原则上173cm以上。为便于顺利就业,身高不符合要求者请慎重报考。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比例不得超过1.01:1。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普通本科生招生原则

(一)各省(区、市)考生按照分数优先、择优录取原则录取。分数相同时,按原籍省(区、市)相同分数排序规则录取;分数相同无明确排序规则的,优先考虑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排序后分数仍相同的,学校按预留计划录取。如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偏好,同意调整专业的考生转入其他符合条件且有空缺的专业,不同意调整专业者,不予录取。

(二)有特殊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本科生录取原则

(一)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编导专业采用新疆艺术学院招生考试成绩外,其他拟录取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或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本科招生控制分数线。

(二)在学校已经开展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区、市),对考生考核合格的,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1.美术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学业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最低分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学业成绩×3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成绩高的学生;专业成绩再次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2.音乐舞蹈编导专业,在学业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学业成绩较高的学生。学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3、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在学业成绩、专业成绩均及格线(专业成绩以所在省份专业成绩为准)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50%+学业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业成绩高的学生。学业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空乘专业(专科)只面向湖南省招生,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测试合格且学业成绩达到湖南省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50%+学业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成绩高者;专业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九条 远程招生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录取结果及时在学校招生网站和公众号上公布。

第二十条 已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区、市)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发布的加分、减分规定。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除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还设有综合奖学金、学科竞赛奖、交流留学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社会救助等各类奖励和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新生报到“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为其办理先入学、后缴费手续。同时,对已在家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及时确认信息并出具收据(注:凡我省高考录取的新生,均可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地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不请假或逾期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除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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