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2024 年招生章程:办学类型、层次、计划等信息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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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2024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是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英文名称为“ ”,学校标识码为:。是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办学性质为独立学院。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类型: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其专业毕业要求的,由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我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统一下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定省内、专业招生计划,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应当将生源计划按规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和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保持上年度招生计划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率、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报到率等情况适当微调。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生计划实施须报河北省教育厅和计划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预留计划数量及使用原则。普通本科预留计划数量不得超过普通本科计划总数的1%,艺术类预留计划数量不得超过艺术类计划总数的15%,用于调节我校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的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安排在我校报考人数多、生源质量好的省(区、市),同时也兼顾报到率高低等因素。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统一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十条 我校教授的外语为英语。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有序录取学生。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已入档考生各专业的录取办法为:录取按“分数优先、顺其意愿”的原则,即对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如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填满,则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如服从专业调整,则按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调入未填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学。如入档分数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的分数。 正在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选修科目要求以我校公布为准。已备案到各专业组的考生,按备案分数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不设专业差;如备案分数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顺序比较。考生达不到所申报专业录取条件时,不作专业调整,予以退学。各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按各省市规定执行。我校承认各省市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招收艺术类考生,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本省艺术类统(联)考成绩,考生学业成绩、艺术类专业成绩须达到本省本批次、本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符合本省相关招生要求;承认本省优惠加分政策。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相应省份规定,按规定比例上架。在实行综合成绩备案的省份,在备案范围内,按照“成绩优先、从优从优”的原则,对已入档考生按照本省各专业综合成绩排名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同省招生办规定,综合成绩相同,按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录取。在不实行综合成绩备案的省份,在备案范围内,按照“成绩优先、从优从优”的原则,对已入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录取。各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教发[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时对往届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关于2024年学费标准。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600元/年/生、800元/年/生。

第十六条 学校有完善的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原籍地)、勤工助学、困难家庭临时补助等资助措施。新生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详细信息请查阅当年招生指导手册及学校网站。

第十七条 学校现有南校区、西校区两个校区,具体地址如下:

南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庄园路1号 邮政编码:

西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石百南街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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