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 2024 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专业丰富,面向全国招生

  

湖北文理学院

2024 年普通本科招生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文理学院”,英文全称“Hubei of Arts and ”,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邮政编码:。

第三条 学校为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现有60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9个学科门类。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兼招部分中职本科生。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招生“三十不准”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实际需要,在全校师生、校友中选派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和部分招生类型(专业)专业水平测评(考察)、考试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社会监督人员应当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学校应当在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地域结构,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重点支持政策以及往年计划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设立普通本科生后备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后备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分配给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将通过湖北文理学院招生信息网()和各省权威招生刊物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会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生办督导”的原则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录取的省份和批次,学校优先录取高考成绩较高的考生;实行顺序录取的省份和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学校对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设限制。学校对在校生和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转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按平行志愿报考的省份和批次,转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按顺序志愿报考的省份和批次,转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对按省招生部门规定分数线增加或减少的考生,学校一律认可。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当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教发[2003]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新生入学后,安排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被录取考生的专业分配:

1. 原则

1.已实行“专业(类别)+学院”高考改革备案模式的省份,对被录取的考生,按照其报考的专业(类别)进行专业分配。

2.在实行传统高考制的省份和实行“高校专业组”备案模式的省份,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对已入档考生进行分类(专业组)排序,按考生分数(备案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偏好确定录取专业。如无法满足考生所填专业偏好,考生同意转学,安排至未填专业;不同意转学,则予以退学。

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比例招生、按专业择优录取”。

(二)按得分相同排序

若考生录取分数相同,则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将获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如下:

1. 传统高考省份,按数学、语文、外语、文理科、文理科最高分顺序比较;

2.采用新高考改革“3+3”模式的省份。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三门选修科目总分、选修科目中最高分;

3.新高考改革实行“3+1+2”模式的省份,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第一志愿科目成绩、第二志愿科目总分、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

第十六条 外语专业只招收本语言和英语熟练的考生,不设比例限制。其他非外语专业对考生考试外语不设限制。建议非英语母语考生慎重报考计算机专业。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使用的外语以英语为主,可开设日语、俄语、德语等大学外语。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ACCA)专业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国家考生请认真填写申请表,报考财务管理(ACCA)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不得低于105分(满分150分),且只有填写完整申请表的考生才可报考该专业。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定:考生学业成绩和专业课成绩须达到我省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

1.湖北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规定:

1.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学)、美术学、设计学按“(文化成绩×40%+省统考专业成绩×60%)×2”总分排序;

2、舞蹈表演专业按“(文化成绩×30%+省统考专业成绩×70%)×2”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表现”分值从高到低排序。

4、体育类专业排名按照“高考文化科目成绩×0.5+体能测试成绩×0.75”的总分排序。

(二)湖北省外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定:

1.对于制定了统一分数折算备案标准的省份(指文化课、专业课按一定比例折算为综合分数的省份),按照各省统一规定的排名分数录取;

2.若部分省份在报送材料时未制定统一的分数换算标准(指文科、专业分数均通过,且按照文科或专业分数报送材料的省份),则排名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1)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学)、美术学、设计学按“(文化成绩×40%+省统考专业成绩×60%)×2”总分排序;

(2)舞蹈表演专业按“(文化成绩×30%+省统考专业成绩×70%)×2”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3)广播电视导演专业按“文化表演”分值从高到低排序。

(4)体育专业按照“高考学业成绩×0.5+体能测试成绩×0.75”的总分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学校对湖北地区普通考生实行以下政策:考生电子档案提交我校后,其立项成绩超过学校专业组立项线5分以上,且6个专业选择项填写完整、无重复的,我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在其所填写的专业选择项中录取,不再转入空缺专业。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只对已表示录取的考生进行录取,考生录取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凡填写我校报名表的考生,按照规定被录取后,不得转学、退学。

第五章 入学及其他编辑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假,休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申请休假或者休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到入伍地县(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领取、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室公章,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以学校网站公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所在地县(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助学贷款。学校通过设立奖助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形式,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使用校园网络(教育

湖北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网址:招生信息网,发布相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招生咨询电话:-,微信公众号:湖北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相冲突的,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干预学校招生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湖北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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