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高考考生必看!海口经济学院招生简章详细解读

  

海口经济学院2024年招生简章已公布,2024年高考考生需特别关注招生简章,下面是详细招生简章,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招生、考试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海口经济学院

英文名:

第三条 学校标识码:

第四条 受教育程度:普通本科、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海口市桂林洋大学区海涛大道1001号

第六条 学校简介:

海口经济学院是2008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海南省首所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74年创办的海口业余大学,历经海口职业大学、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等发展阶段。学校牢固树立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落实“一个中心”(人才培养)、突出“两条主线”(教学、科研)、推进“三大建设”(师资队伍、学科专业、条件环境)发展思路,全面推进“两个转变”(高职向本科转变、规模发展向内涵建设转变),创业型大学建设稳步推进,办学实力显著增强,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

学校办学条件优越。校园总占地面积约1800亩,建筑面积73.88万平方米,总投资30多亿元。教学设备设施齐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8亿元;图书馆藏书丰富,环境优雅,纸质图书173.8万余册,数字资源691.9万册;文化体育设施齐全;生活设施完善,是读书治学的理想之地。

学校设有中广天泽传媒学院、南海音乐学院、亚合人居工程学院、南海艺术科技学院、南海电影学院、舞林峰体育学院、德兴智华会计学院、巨星数字经济学院、南海美术学院、东方外贸外语学院、中信易智网络学院、时代旅游与航空管理学院、盈创国际商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华文文化创意学院、中德应用技术学院、南海舞蹈学院等16个二级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公共外语部、公共体育部等4个教学部,开设52个本科专业、50个专科专业,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艺术学、教育学等6大学科门类。 2012年5月通过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查,成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6059人,其中本科生18871人,本科留学生28人,专科生7160人。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招生三十条“不准”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条 在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应当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地域结构,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重点支持政策以及往年计划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在本科总计划1%以内设立普通本科储备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储备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分配给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海口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海口经济学院招生办公众号(hkc-zs)以及各省《志愿者报名指南》等权威刊物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入会

第十三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督导”的原则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转学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凡按省招生部门规定提高或降低分数的考生,学校一律承认。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等有关标准执行。新生入学后安排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1)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成绩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联考)成绩为准。

(二)经思想政治品德测评和体质健康体检合格,高考成绩、专业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备案条件的考生,按备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备案成绩相同者,按学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备案成绩与学业成绩均相同的考生,按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的顺序逐一比较排序。

(3)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招生办法:

1.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体育专业全省统考成绩为准。

(二)考生思想政治素质测评、体检合格,高考总成绩达到学校确定的录取分数线的,按照立项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立项成绩相同,按学业成绩高者录取;立项成绩和学业成绩均相同的,按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的顺序逐一比较排序。

(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文理科专业招生规定:

(一)思想政治素质测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

凡在同一批次内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我校要求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对已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学校将优先考虑其录取分数线,安排专业。

专业之间实行“不分等级”的原则。(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三)若分数相同,则按专业排序:外语成绩、汉语成绩、数学成绩。

结果按比较顺序排列。

(四)学校承认各省市高考加分,对部分按学校优惠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学校将予以录取,并按其加分情况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已进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录取政策按照本省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说明

(一)学校在确定考生拟录取专业时,将按照分数优先、考生分数与专业偏好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专业,考生专业偏好之间不存在分数差异。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偏好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具体操作为:对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按照考生专业偏好和招生计划依次录取考生。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偏好且拒绝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被拒绝录取。

(二)外语要求:外语不限,日语、泰语、韩语专业教学语言为零基础,其他专业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部分专业要求:

音乐表演(器乐)专业只招收精通钢琴、古筝、笛子、吉他、西洋打击乐、民族打击乐、爵士鼓的考生;音乐表演(流行乐器)专业只招收精通流行键盘、爵士鼓、吉他、贝斯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录取期间,学校将与录取考生确认录取专业信息及通知邮寄地址。

第二十二条 通知的发出

对按照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当地招生办网站、海口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海口经济学院招生办公众号上公布录取结果。同时,学校招生办向考生发放校长签名的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学费、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费暂定为22900-69900元/年,住宿费为2200-3200元/年。学费按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收取,与省招生办公布的海口经济学院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以现场收费公告栏为准。学费、住宿费按“老生旧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即学生按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缴纳。学生转专业或休学返校缴纳标准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主要包括成杰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制度,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学校“爱心助学金”,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发展资助等,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另外,各二级学院也建立了相应的奖助学机制。

第二十五条 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所在地县(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招生事宜(含学籍及毕业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假,休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申请休假或者休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伍,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到入伍地县(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领取、填写《保留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室印章,报学校教务处、武装部。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和《保留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口经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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