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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河北工程大学专科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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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工程大学

2024 年招生指南

第一章

一般的

第1条

学校招生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充分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充分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三条

学校全名:西安交通工程学院

学校类型:民办全日制本科院校

受教育程度:普通本科、高职(专)

颁发文凭学校名称:西安交通工程学院

证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本、专毕业证、学士学位证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梅陂西路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西安交通工程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始建于1994年,是陕西省以轨道交通专业为主攻专业的普通本科院校。现有交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中兴通讯学院、土木工程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课部等教学单位,在校学生10000余人。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汇聚了一批高学历、高职称的优秀教师,90%的教师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博士学位;87名教师入选高层次人才团队;现有省级教学名师3人,校级教学名师15人。

学校以“促进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不断加强校企、校地合作,与中车西安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输管理公司西安维修处、杭州地铁、成都地铁、西安华信铁路信号有限公司、京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等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就业合作关系,建设就业基地169个,就业率多年保持在90%以上,被评为“陕西省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示范高校”。

建校30年来,学校始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发展、文化塑造”的发展战略,按照“注重内涵、凸显特色、产教融合、协调发展”的建设思路,建成轨道交通人才培养重要基地,培养了数万名“思想道德品质优良、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职业适应快”的应用型人才,为国家轨道交通事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三章

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重大招生事项,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与学校招生办共用办公场所,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具体工作,完成学校年度招生任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校督导部门全程跟踪,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等,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回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省级及专业计划,省级及专业计划以省级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

后备计划:学校本科后备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一般后备计划数量不超过我校本科总计划的1%。

第五章

招生原则

第九条

严格落实教育部“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招生政策,按照生源省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程序录取学生。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未实行平行招生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第一志愿人数不足时,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以外的考生,不设申请分数差要求。实行平行招生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当名额未满时,按照当地省招生办的政策通过征集志愿的方式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招生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专业的具体情况,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随心所欲”的原则招生。在预录取分数线以上但未被首选专业录取且愿意调整专业的考生,将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转入招生计划不全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被拒绝录取。如填报分数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不设专业差。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校承认各省统一艺术类考试成绩,以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原籍省份相应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为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按原籍省份规定执行,综合成绩相同按排序,原籍省份有规定的,按原籍省份规定排序,原籍省份无规定的,按文化成绩及排名依次递减录取。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机关)加分、减分政策,按照备案分数线录取学生。

第十五条

我校对各层次、各专业考生性别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外语水平不设限制。

第六章

收费

第十七条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抄报发展改革委、陕西省教育厅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完善的资助体系

学校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艰苦补助、学费减免等相结合的奖助学体系,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每年;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800元/生/每年,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800元/生/每年,退役士兵每人每年3300元/生/每年。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其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每生每年16000元。

第二十条

高校学生入伍学费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6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2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创新创业精神,提升社会实践能力,学校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属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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