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学院龙桥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发[2009]2号)、《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09]5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兰州商学院龙桥学院成立于2000年,是2004年教育部首批确定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之一。经甘肃省教育厅、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三条 学院名称:兰州商学院龙桥学院
部門代碼:13511
学校类型:独立学院
受教育程度: 本科
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学院路
邮政编码:
学校网站:
招生办公室电话:-,(也可传真)
第四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2008年起按照教育部规定入学的学生,凡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颁发兰州商学院龙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兰州商学院龙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理事会、分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执行学院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学科特色、专业内涵;开展招生工作调查研究;预测人才需求与培养情况;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各省(市、区)分专业招生名额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生源计划为准。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制度;遵循“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准考证分数线和备案管理模式进行,备案比例一般为100%—120%。
第十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根据电子档案成绩,按照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经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其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转档条件的考生,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对非第一志愿考生不予录取,未填写我校报名表并愿意由学院转档的考生,可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 设有选修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机关另有明确规定外,以考生必修科目成绩与我校选修科目成绩之和为录取标准。同等条件下,我校选修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若我校选修科目及格考生不足,可考虑录取兼修科目的考生。
第十三条 考生按“志愿优先、成绩优先”原则安排,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考生所填专业已满时,将根据考生所填参考志愿进行适当调整。如考生所报专业无法满足,愿意调整者,将根据其意愿和成绩安排到合适专业;不愿调整者,将被拒绝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优惠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分数线提高或者降低的考生,按照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做好档案移交、审核、撤回档案、审核等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对未获录取的考生给予解释说明,处理其他未尽事宜。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学生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并遣返原籍。
第六章 入学与录取
第十九条 我院只招收英语语言考试考生,一般要求考生通过英语语言考试,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还需具备优秀的英语语言考试成绩。
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理工科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设计专业承认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专业课成绩,并按专业课成绩录取;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线的前提下,以专业课成绩为录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招生专业不限性别、不限往届生和在校生人数。
第二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指南》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各项费用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1、学费:普通本科生9000元/人/学年。
艺术类本科生学费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人民币。
2、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1200元人民币。
注:如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奖学金金额为100—50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入学前向原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兰州商学院龙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