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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2023 年招生章程: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6-27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师范学院2023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德、智、体能、审美、劳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湖北师范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英文全称:Of Arts And Of Hubei,国标代码:13256,湖北省招生代码:C237。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法定代表人:李永成。

第五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东大道666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学校类型和层次

学校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教育程度:四年制本科和三年制大学教育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规章制度,审查招生计划,决定重大招生问题。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督导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招生政策落实情况,保证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综合考虑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前期计划等因素,分省、分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1%的比例确定储备计划,以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问题。储备计划使用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在有关省(市、自治区)的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学校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安排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导游(乘务员方向)职业要求:女生身高须达到160厘米以上,男生身高须达到170厘米以上;无色盲、色弱;五官端正,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伤疤、胎记、色素沉着等。

计算机网络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行政管理(航空物流管理、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十二条 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对应届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英语相关专业只招收英语水平较高的考生;其他专业对考生考试语言不作限制。学生入学后,一般安排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授课。

第十四条 我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比例对考生进行审核,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类别)招生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可享受加分待遇的考生,我校对其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普通专业招生规定:

1.被录取考生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原则,招生专业不设分数差。按考生填报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所填专业确定录取专业,尽量满足考生第一志愿。因招生计划限制导致第一志愿专业不能满足的考生,学校将依次为其调入其他志愿专业。考生所填专业不能满足的,如考生同意调入,将安排至未满专业;如考生不同意调入,学校将予以退学。

2. 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考虑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外语;理工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外语。外语类专业优先考虑外语分数较高的考生。

三、天津、山东、海南、湖北、湖南、福建、河北、广东等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执行。

4.来自天津、山东、海南、湖北、湖南、福建、河北、广东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考生,须达到我校当年相应专业的选修科目要求,如备案分数相同,则按各省(市)确定的相同分数排序规则录取专业。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

1、我校艺术类专业(美术学、艺术教育、音乐学、音乐教育、视觉传达设计)招收文理科生,各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评分方式以考生所在省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为准,我校不组织单独艺术类专业考试,采用全省艺术类专业统一或联考成绩(合格证书)。

2、若专业成绩和学术成绩均通过,则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专业成绩×60%+学术成绩×40%)*2,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及录取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原籍省(市、区)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录取结果。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将由学校按考生填写报名表时要求的地址及收件人邮寄(如地址、收件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及时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准确填写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并请务必保持电话畅通。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金政策

第十八条 新生学费标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不再另行收费。具体学费标准以随录取通知书寄送的《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2023年新生入学学费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艰苦补助等多元化奖励资助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执行按照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执行。

第七章 文凭和学位

第二十条 毕业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规定学分的,颁发国家承认的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以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名义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任何以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辅导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提出的任何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写申请材料的参考,并不构成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及咨询方式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东大道666号

邮政编码:

咨询电话:-,,,(也可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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