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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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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生”工作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名为东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200),是教育部直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本科招生专业分布在主校区和净月校区。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招生类型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贫困地区专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与武术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港澳台侨等。

第四条 符合我校毕业要求的本科生,方可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东北师范大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每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条例》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等条件,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咨询、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校日常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本科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协调教育部本科招生司有关工作。负责落实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

(2)向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招生工作的进展情况,向招生委员会成员通报招生领导小组的决定;

(3)起草本科招生重大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收集、整理本科招生重大问题决策所需的信息;

(四)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按照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报送学校;

(五)起草、报批、发布本科招生规章制度;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

(七)组织实施自主招生、高校特色专业、艺术、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推荐学生等特殊招生考试,负责协调处理特殊招生考试有关问题;

(8)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

(九)履行相应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10)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复查工作;

(11)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我校各专业生源认可度等因素,确定省级和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分省、分专业的本科招生计划由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我校在各省(区、市)的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平行志愿填报批次)或120%(连续志愿填报批次),具体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各省(区、市)生源质量监控。

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十三条 我校在提交申请时,认定考生在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加分中的最高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顺序志愿招生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的,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的,剩余计划调整至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补足招生计划。平行志愿招生批次中,如第一志愿招生人数不足的,则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征集志愿并调整剩余计划。

第十五条 专业偏好差异:对已被录取的考生,按照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专业偏好从早到晚,结合专业偏好分数差异进行录取;专业偏好第一与第二相差5分,专业偏好第二与第三相差3分,其他专业偏好为平行偏好,有专业偏好与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相差1分。

第十六条 同分录取原则:同一专业录取时,当期等值分数(实际考试成绩减去专业偏好分数差值)相同时,优先考虑实际考试成绩较高的考生;当期实际考试成绩仍相同时,优先考虑政策加分较高的考生;当期政策加分仍相同时,优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科考生成绩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考生成绩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浙江省、上海市的同分录取原则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调整原则:对报考专业无法满足要求且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结合招生计划,按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调整至其他专业,直至满员。当同一批专业包含多个性质和类别(公费师范院校、非公费师范院校、非师范院校等)的专业时,调整范围覆盖同一批所有专业,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未报考公费师资培训项目的,不会转入公费师资培训项目;

(2)考生未填写少数民族预科专业,将不会转入少数民族预科专业;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接受已申报的学生,不接受重大调整。

浙江省、上海市考生专业调整原则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凡所申请专业无法满足要求且拒绝调整专业,或同意调整专业但不符合调整原则或招生名额已满的考生,将被拒绝入学。

第十八条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专项统考,且成绩不低于75分(满分100分),高考总成绩不得低于生源地省份体育专业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经录取合格的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自主招生、高等学校特色专业、艺术、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保送生等招生办法按照我校年度招生简章执行。贫困地区特色专业、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考生招生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江苏省文、理、工科考生学业水平考试两门选修科目成绩要求均为AB以上,相关科目成绩相同时,加试成绩计入;江苏省文科考生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成绩要求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录取原则:浙江省考生所报专业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及选修科目要求。提前录取考生录取办法按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执行。平行批次录取考生,按高考总成绩从大到小顺序录取,直至名额满员;不做重大调整。同分录取时,按考生排名优先录取;同分、同名次录取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录取原则:上海市考生所填专业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修科目要求。已录取的考生,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录取,直至名额满员;录取名额相等时,按排名先后顺序择优录取;录取名额相等时,依次比较中文、数学、外语。专业无法满足且同意专业调整的考生,可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整(选修科目相同的专业设置在同一专业组内),调整办法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外语口语测试,外语口语测试成绩须达到75分(满分100分)、4分(满分5分)、B(ABCD评分标准)、良好(优秀、良好评分标准)或相当于良好(其他评分标准,具体以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为高考外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经济学、工商管理、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均以英语为授课语言。英语水平不高的考生应谨慎报考。

第二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师范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发音清晰,身体及头面部无明显缺陷。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公费师范生入学前须与我校、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具体培养、就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我校住宿费一般为600-1200元/年,学费标准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的入学资格和体检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学生弄虚作假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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