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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保障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6-18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保证教学质量,适应我校教育发展和教学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启发学生智慧、掌握现代科学知识的媒体,是体现教学、科研水平和成果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材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核心,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教学建设。搞好教材建设与管理,是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实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部门关于教材建设的政策,以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以编写精品教材、遴选精品教材、供应精品教材为重点,全面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教材建设、教材遴选订购、教材分发、教材费用核算、教材科研、教材评估考核等工作。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重点是加强建设、规范管理、以人为本、改善服务,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材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全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学院(部、处)分管教学工作主任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教材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教科书工作重大问题。

(2)指导制定学校教科书发展规划。

(3)审查、批准教科书选用、订购计划。

(4)监督教学材料发放情况。

(五)审批学校自编教材、讲义的出版、印刷计划。

(6)为教科书研究与评估提供指导。

第七条 教务处是教材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材评估、评价和鉴定。

(3)管理国家级、部级、省级规划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

(四)审定公共课程教材,汇总教材选用、订购情况。

(五)负责教材费的核算。

(6)办理自编教材、自编讲义的审批手续,负责与出版者或印刷者联系、核定价格。

(七)负责教材发放、核查教材供应工作。

(八)贯彻落实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关于教材工作的决定,向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报告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学院(系、部)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所开设课程教材的遴选、整理和编写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材发放工作。

第九条 各级教科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科书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十条 教材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建设一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质量上乘的基础教材和辅助教材,大力培育精品教材,不断更新教材内容,推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加强教材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1)学校设立教材发展基金,基金资金来源于学校经费、集体或个人捐赠或赞助等。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各级重点规划教材编写、项目研究、专家评审等费用。

(二)建立教材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教材评估评价和校级自编教材、自编讲义鉴定,积极推荐优秀教材参加国家级和部(省)级优秀教材奖评选。

(三)积极组织教师申报省部级规划等高水平教材。我校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学科专业在学术和教学水平上处于全国先进水平,学生可向学校申报自编教材。学校对自编教材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项目管理、统一组织编写出版。

(四)加强多媒体电子教材项目管理和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建设现代化水平。

(五)对纳入学校规划建设的教材,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教材建设启动资金。

第十二条 自编教材的编辑与审查:

(一)自编教材是指我校教师自行编写、直接用于教学的文字教材和电子教材。编写范围包括:非本校正式出版的课程教材;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教材;正式出版但内容体系不符合专业教学要求的教材;公共必修课教材、专业必修课教材原则上不组织编写。防止教材编写低水平重复,防止低质量教材进入课堂。

(二)主编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主讲该课程至少两次,并承担该课程三分之一以上的写作任务;副主编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因特殊需要,确需编写教材,经批准可不受上述限制。

(三)自编教材应有详细提纲,符合课程大纲和教学要求,力求特色鲜明、学术性强。编写时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注重质量,理论联系实际,文字简练。每学时不超过4000字,每部教材原则上不超过30万字。

(四)申请及评审程序为:申请者填写《菏泽学院自主编写教材申请表》;教学教研室签署意见;学院(系、处)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推荐;教务处评审总结;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学校予以公示。

(五)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出版的自编教材,还应当符合自编教材申请程序。

第四章 教材的选择与订购

第十三条 教材遴选应当以“择优而选优”为中心,以同类“优劣比”为基础,以“精品”为目标。教师应当随时关注本专业出版动态,积极收集教材出版信息。有条件的部门和学校可以建立教材版本样本库。教材遴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用原则。教材的内容结构应当符合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满足课程大纲的基本要求,符合学生的接受能力和知识水平,具有启发性,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严禁使用质量低劣、内容陈旧或者用于营利目的的教材。

(二)遴选原则。遴选近三年出版的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等精品教材,使高质量的新版精品教材成为教材遴选的主体,提高教材入选率。

(三)更新原则。结合学科专业调整,加强教材更新。各院系选用教材中近三年新版教材的比例不低于60%。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使用五年前出版或修订的教材。

(四)系统性原则。教材的内容和结构应具有完整的体系,内容由简至繁,相关教材之间、教材本身章节之间、内容与练习、附录之间应具有科学的逻辑结构。

(五)统一性原则:同一课程、同一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应当使用同一教材。

(六)减负原则。一门课程只使用一本教材,不得发放教辅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发放教材,尽量减轻学生负担。

第十四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应当严格按照院(系)校审批程序办理。教材选用、订购程序如下:

(1)教务处每年5月、10月分别发布秋季、春季学期各类教材信息,供选教材参考。

(二)各学院(系、部)应指定各课程负责人,组织本学科教师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充分讨论,推荐拟使用的教材版本,并书面填写《菏泽学院教材选用审批表》,原则上只选用学生一年使用所需的图书。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必修教材须经学院(系、处)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定、汇总,经组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

(四)全校所有公共课程教材均须经相关学院(部、处)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查、总结,经组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5)教务处审核、汇总全校教材遴选统计结果,报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经专家评审、批准,主任签署意见后公布结果。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应当根据批准后的汇总结果进行,并按照学校采购招标管理程序进行。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有专门教学材料采购文件的,应当按照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自编教材选用

(1)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自编教材不予选用、订购。

(2)学校不选择订购任何形式的包销教材。

(三)本规定发布前出版的自编教材(正式出版三年内的教材、五年内的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或获奖教材),出版该教材的学院(系、部)须书面填写《菏泽学院自编教材使用申请表》,并将样书、出版合同(原件)报教务处备案,经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经专家评审、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同意使用的自编教材,按教材码价的75%支付。

第十八条:经学校批准的自编讲稿须按时以稿件和电子版形式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审阅后打印,并按照印刷费用提供给学生。

第十九条:在出版社缺货、无其他合适教材可供选择、教学急需教材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学校申请重印教材。申请时须书面说明重印理由、提交样书,并经原教材出版社同意,由教务处签字批准并组织重印。重印的教材以成本价提供给学生,并只限在校内一次性使用。

第五章 教科书保管及发放编辑

第二十条 教务处教材科(教材服务中心)负责订购教材的接收、入库、保管、发放等工作。图书清单要清晰,书架要整齐,排列要规范,服务要优质。力争做到课前教材到货率98%,课后教材“零库存”。

第二十一条 教材库是学校专门存放学校订购的教材的仓库,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严禁存放私人物品,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教学物资科应当严格履行购置教学物资的进出库手续,认真填写进出库清单,确保入库教学物资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盗。

第二十三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学生须到教材处(教材服务中心)领取教材。学生经教学秘书签字后,可分科领取教材。继续教育学生或个人学生凭教材费收据到教材处(教材服务中心)领取教材。

第二十四条 教学人员(本课程主讲教师、导师)领取教学书籍,须经学院(系)主任批准签字、加盖公章后,由教学秘书或教学人员到教学资料科(教材服务中心)领取,所需费用从学院(系)一次性经费中支付。

第六章 教科书的处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科书报废时间:教科书科(教科书服务中心)每二年报废一次教科书。

第二十六条 教科书报废原则:

(1)出版时间较长、不再适宜使用,有新版本出版的教科书。

(2)因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变化等原因,不再适合使用的教科书。

(3)因教学计划或者课程发展变化而不再使用的教科书。

(4)该专业停止招生,不再使用的教材。

(5)因印刷质量或者运输过程中损坏的教科书。

第二十七条 教科书报废程序:

(1)教材科(教材服务中心)按报废原则报送库存积压教材报废清单及数量,并编制汇总表,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会计核算手续,并将报废教材从图书馆库存中清除。

(2)废弃教科书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价出售或作为废品处理,处理资金转入学校教科书建设基金;有利用价值的教科书可转交图书馆。

第七章 教科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教科书费用应当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预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教学材料处(教材服务中心)在学校财务体制范围内拨付教学材料经费,财务处设立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教材购置单据经教务处处长、院长、院长审核签字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教科书出版费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一)教学材料科(教材服务中心)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和劳务成本。

(2)学校教学材料服务场地和所使用的设施设备折旧。

(三)教材服务发展基金:用于购置教材服务所需设施、设备及工具。

(四)教材部(教材服务中心)的一切杂费,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交通费、搬运费、水电费、通讯费、招待费、教材发放损失、教材库存损失等。教材部(教材服务中心)须开具费用收据,经领导审核后报财务部报销。

(五)学生优惠政策。

第 8 章 教材研究

第三十一条 教材研究是提高教材编写质量和选用质量的重要举措。学校将教材研究纳入教学研究计划,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材研究。教材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教材内容与体系、新版及国外教材推荐与评价、教材编写与使用经验交流、教材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加强教科书评估考核制度化建设,建立教科书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积极开展教科书建设和管理研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科书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学生。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使用的教科书订购和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起施行,之前有关规章、协议、合同等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录:

1. 菏泽学院教材选用审批表

2. 菏泽学院自编教材申请表

3.《菏泽学院自编教材选用审批表》

4. 菏泽学院自编讲义打印申请表

5. 菏泽学院自编讲稿格式要求

6. 菏泽学院教材选用情况汇总表

(1-6附件下载)

关键词:教材建设 管理办法

菏泽学院办公室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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