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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确保规范有序,维护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6-08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华东理工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东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英文名称为East China of and ,缩写为ECUST。学校网址为:。学校始建于1952年,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研究型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设有研究生院,拥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法定地址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邮政编码为。本科教学在奉贤校区(上海市海思路999号)和徐汇校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完成。

第三条 证书颁发。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华东理工大学”。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依法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考核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其他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招生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全校本科招生工作。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建立由纪检监察部门主要组成的招生督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督导。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各类本科生的宣传、咨询、选拔和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量、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类别)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类别)招生计划以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按总招生计划预留1%用于本学年招生,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生源不平衡和解决同分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统筹安排、严格规定的原则。

第四章 入学编辑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政策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在报送档案、安排专业时适用(不适用于高水平运动队等不按省级计划安排的招生类型)。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备案方式、生源地情况和相关政策确定转档比例。学校审核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按顺序志愿备案批次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备案批次控制转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第一批(第一、第二批合并的省份为本科普通批次)招生时,如考生专业有调整且无体检限制的,学校不拒收档案。

第十四条 已报名的考生,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专业偏好之间不存在专业分数差异。如考生所填写的专业偏好不能全部满足,同意专业调整且不受体检限制的,将安排调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不同意专业调整或受体检限制的,将不予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线明确”(即专业等级不差别)录取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只招收申请该类项目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转至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五条 考生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志愿排序,再按相关科目成绩录取。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非艺术类专业)专业按外语、数学成绩排序;其余专业按数学、外语成绩排序。

第十六条 在第一志愿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如仍没有足够的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则进行志愿收集。如为平行志愿考生,未完成的计划也进行志愿收集。如仍没有足够的志愿,则将剩余计划转移到有足够生源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相关补充规定,制定本校各专业(类别)体检限制要求,具体要求请参见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八条:外国语言文学专业限英语、德语、日语专业(英语专业限英语、德语专业限英语、德语专业、日语专业限英语、日语专业)。其他专业不限外语。由于学校很多专业是双语教学,相关课程可能使用全英文教材或教材,英语水平不高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实行往届生与在校生平等,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保送生、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试点项目、高校特色专业(即单独招收农村学生的“励志计划”)、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第二学士学位等招生,按照已发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大陆新疆高中班、大陆西藏班、民族班、国家专项计划(即针对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的专项计划)、国家民委针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的专项招生计划、全国联合招生华侨和港澳台学生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以台湾地区高考学科能力测试成绩为依据)、香港中学文凭考试考生、澳门保送生招生,按照已发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或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该校各专业(类别)高考选修科目范围以各省招生办公布为准。填写高考专业申请表时,选修科目须符合该校相关专业的选修科目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资料使用情况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信息使用办法》。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费用及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费:学校在学年学费标准框架内,实行学分制学费收费制度。

学校学费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确定如下【具体学费标准详见华东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网()】:(1)文科专业:6500元/学年;(2)理工科、体育类专业:“双一流”学科专业每学年7700元,其他理工科、体育类专业每学年7000元;(3)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3000元;(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学年21000元。

学生入学第一学年按年度学费标准预交一年学费,从第二学年开始按学生上一学年实际修读学分计算收取学费,学分制学费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核准的年度学费总额。

若因统一招生出现分专业、变更专业的情形,入学具体专业或转专业学费按该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实行学年收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确定住宿费标准,徐汇校区根据宿舍条件收费标准为700元至1200元/学年;奉贤校区收费标准为900元至11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制度。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形成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基础,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多元化、个性化的奖学金为激励引导,以勤工助学为重要路径,以艰苦补助、学费减免等为补充的多元化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物质保障,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引导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公示学校各类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专项招生名单,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利益者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除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为: ,咨询电话为: ,电子邮箱为: ,传真号码为: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为: 。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与教育部或2023年招生所在省份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各专业(类别)体检限制》详见《华东理工大学2023年招生专业(类别)及体检限制、招生科目及选修科目要求》(发布于:)

本章程已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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